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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50190384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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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
      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

第三條    使用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設置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或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各項設施者,
      應依本辦法申請核准。但都市計畫說明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之道路,係指已開闢完竣之計畫道路或本自治條例
      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巷道。
          前項所稱已開闢完竣之計畫道路,指其道路長度應達一完整街
      廓,街廓長度過長者,其興闢完成部分應自申請基地臨接道路部分
      之中心點兩側各四十五公尺計算。巷道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