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30111498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制定
        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經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規定發布之計畫道路。
          (二)依法指定或認定建築線之巷道。
        二、道路境界線:指道路與其他土地之分界線。
        三、街廓:都市計畫範圍內四周被都市計畫道路或其他分區界線
            圍成之土地。

第四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稱能確定建築線,指該計畫區之主要
        計畫道路已依有關法令規定豎立樁誌,而能指示建築線者;所稱
        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面前道路已依主要計畫之道路長度及寬度興建完成。但其興
            建長度已達六百公尺或已達一完整街廓者,不在此限。
        二、基地周邊八百公尺範圍內已有國民小學興闢完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