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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切實增進傷病患後送醫療機構作業之效能,考量民眾送
醫需求,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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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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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後送流程及運送就醫處置方式如附圖。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
限。
本計畫所稱送醫指定人,係指傷病患或其家屬、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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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救護人員應視救護現場狀況擇定就近適當醫療機構。但經送醫指定人
簽名切結指定送醫者,救護人員得從寬認定其所指定後送醫療機構為
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指定送醫以送往臺中市設有急診之醫療機構
,待產孕婦送往臺中市轄內產檢醫療機構就醫為限:
(一)臺中市梨山地區救護案件以就近送至臺中市和平區梨山衛生所
就醫為原則;因病情需要,救護人員得評估事故發生地點或依
臺中市和平區梨山衛生所醫護人員指示,將傷病患送往宜蘭縣
(羅東聖母醫院、羅東博愛醫院)或南投縣(埔里基督教醫院、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等急救責任醫院就醫。
(二)臺中市烏日區、大肚區及大甲區救護案件,救護人員得將傷病
患就近送往毗鄰臺中市之彰化秀傳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苑
裡李綜合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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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救護車費用收費方式:
(一) 收費對象:
1. 未至醫療機構急診掛號就醫者。
2. 經醫療機構急診檢傷分類為第四級或第五級者。
(二) 收費金額:依據臺中市救護車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三) 收費程序:
1. 救護人員當場開立收費告知單,並向送醫指定人說明未至醫
療機構急診掛號就醫,或經醫療機構急診檢傷分類為第四級
或第五級者,消防局得向送醫指定人收取費用。
2. 消防局各救災救護大隊應於每月五日前彙整所屬分隊已開立
之收費告知單,提請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救護車收費審核小組
審議。
3. 經審核符合收費條件者,由消防局另函通知繳費,並載明繳
費金額、繳費期限、繳費地點及方式。
(四) 逾繳款期限者,依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徵收滯納金,逾三十日
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第三款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救護車收費審核小組作業要點,由消防
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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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救護人員依本計畫執行救護勤務所衍生之法律與行政責任,除救護人
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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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消防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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