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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2: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葫蘆墩文化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葫字第102002476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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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審議臺中市葫蘆墩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葫蘆墩中心)典藏相關事項,特設置臺中市葫蘆墩文化中
    心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葫蘆墩中心典藏品之評鑑、收購、價格認定、取得、保管
    等有關事項。

三、審議範圍:為民俗文物、史料、藝術品,包括編織、漆器、陶藝、金
    屬、書法、油畫、水墨、水彩、膠彩、雕塑、攝影、版畫、複合媒材
    及其他美術品等。

四、本會依審議典藏相關事項之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五、本會之設置得依審議標的需要,分設若干類,每類委員三至五人,由
    文化局聘任之。

六、本會每類之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
    員同意為決議。

七、本會委員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曾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藝術人文研究或教學達三年以上
         ,近三年並有學術性著作或研究發表、出版者。
   (二)從事獨立藝術評論、理論研究、展覽策劃等工作五年以上,近
         五年有具體卓越成就或有論述出版者。
   (三)從事藝文媒體報導、藝術相關工作十年以上,有卓越貢獻者。
   (四)從事專業藝術創作十年以上,成就卓越者。

八、本會委員應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對會議內容有保密之義務
    。

九、為維護公正公開之責任審議制度,審議結果將於葫蘆墩中心網站公布
    。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