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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增進市容觀瞻及考量供公眾使用之實用性,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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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之法定騎樓,係指住宅區內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
條規定或依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說明書規定留設之騎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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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宅區臨接未達十五公尺計畫道路留設之法定騎樓,其設置應依臺中
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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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基地情形特殊,且無妨礙市容觀瞻、消防車輛出入及公共交通之建
築物或臨時性建築物,經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臺中市政府建
造執照預審委員會或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造執照復核會議審議通
過者,依通過內容設置騎樓、無遮簷人行道,不受前項設置標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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