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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多功能事務機器機密維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政字第108003211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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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確保多功能事務機器
    處理資訊及維護資訊機密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單位使用多功能事務機器,複製、封發或傳遞機密性文書資料、報
    表等,除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文書處理作業要點規定外,悉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多功能事務機器,係指具有影印、傳真、列印、掃描或PC
    傳真等功能之設備;資訊機密,係指使用多功能事務機器來處理、複
    製或傳送機密文書資料。
四、各單位對於多功能事務機器及資訊機密應採取安全與維護措施,其有
    關主管與負責人,應於權責範圍內負監督之責。
五、政風室每年底得檢視本年度各單位維護多功能事務機器之成效,並據
    以訂定下年度資安維護實施計畫(併入年度政風工作實施計畫),以利
    推動與執行。
六、本局機電資訊科應建立資訊稽核制度並視需要設置稽核專責人員,定
    期或不定期至各單位稽核多功能事務機器處理資訊及機密維護情形,
    各單位應建立使用登記簿,確實管制,登記備查
七、各單位新購或移撥多功能事務機器,其放置位置、線路架構及使用空
    間,應由資訊管理員協助安排或調整,以確保電力、網路負荷之安全
    。
八、各單位使用之多功能事務機器,如有報廢或汰換時,不得擅自分解或
    搬離辦公區域,應先與秘書室財產管理人員接洽,經由資訊管理人員
    檢視確認不堪用後,再行辦理後續事宜。
    前項可報廢之財產如屬有記憶裝置之財產,保管人應於報廢前先將該
    財產內之儲存設備消磁或破壞,並經資訊管理人員抽檢後,始得辦理
    報廢。
九、各單位多功能事務機器之保管人或使用人平時應注意設備基本保養與
    維護,並應加強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
十、多功能事務機器所輸出之機密性文書資料、報表等,各單位應依業務
    性質及實際需要自行區分機密等級,並加以標示。
十一、絕對機密之文書資料,不得使用傳真機傳送。其他機密文件原則上
      不得使用傳真機傳送,但機密性與時效性兩者權衡,確有使用傳真
      之必要時,應先確認接收單位與人員後再行傳送,傳送完畢應核對
      張數,傳送過程傳送人、接收人應全程在場,並嚴禁使用自動傳送
      。
十二、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含電磁資料),機關內部借(調)閱、影 (複
      )印,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他機關借調者應經局長或其他
      授權人員核准;國家機密文書借(調)閱、影(複)印,依國家機密保
      護法規定辦理。
十三、由多功能事務機器輸出、影(複)印所廢棄之機密文書、紙張或照片
      等應立即銷毀,不得外流洩密。
十四、以電話通訊應避免談及公務上知悉及有關民眾權益之秘密事項,對
      於探詢或洽辦公務上秘密事項,應拒絕回答。
十五、電話機及電路線宜由業務單位定期檢查,以防止洩漏機密,發現異
      常裝置物,應保持現場完整,除迅即通知政風室外,並洽請有關機
      關派員處理。
十六、各單位與多功能事務機器維修廠商簽訂採購或維修契約時,應簽訂
      保密條款,並於廠商維修時,派員在場全程監看,以防止非法查詢
      、盜拷或竊取機密性資料檔案。
十七、各單位使用或保管多功能事務機器之人員,發現機密資料有不當輸
      出或有洩漏、遺失之虞時,除逐級陳報外,應即知會政風室,會同
      研擬適當補救措施,使洩密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分析洩密原
      因及管道,以防範再發生。
十八、執行本要點績效卓著者,由政風室簽報獎勵;違反保密規定致洩密
      者,依情節輕重簽辦懲處。
十九、政風室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訊保密及安全維護教育訓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