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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LED電視牆(以下簡稱電視牆),特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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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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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視牆播放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十時、下午二時至四時及夜間六
時至八時,其播放時間係視實際運轉情形得隨時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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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資格如下:
(ㄧ) 配合府前廣場之使用者,申請播放時間應與使用廣場時間相
同,且播放內容須與活動內容相關。
(二)政府機關、一般私人機關、團體或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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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如下:
(ㄧ)申請人為本府及所屬機關,申請播放影片或跑馬燈應於預定播
放日之前十日,填具申請書向本府新聞局提出申請。
1.申請播放影片:須同時備妥影片,播放影片內容以一分鐘為
ㄧ單元,每支影片長度須為完整單元。
2.申請播放跑馬燈文字:限70字以內。
(二)申請人為一般私人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播放影片應於預定播
放日之前十日,填具申請書及備妥影片向秘書處提出申請,再
由秘書處依申請事由送下列機關審查:
1.秘書處:配合府前廣場活動播放影片。
2.民政局:申請播放求婚影片。
3.新聞局:其他影片。
經審核通過後(如為求婚影片則需再送新聞局予以技術上審核)
再由秘書處協助配合播放,並於播放日前三日繳納相關費用至
秘書處,始得播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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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播放內容應以政令宣導、推動市政業務、宣傳公益、文化或社
教活動等為主,但秘書處得視實際情況與審查播放內容後為准駁之
決定。播放內容如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者(如姓名、肖像等),應請
第三人出具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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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申請人保證享有對播放內容完整之權利,播放內容如有違反相關
法令及著作權法者,由各申請人出面解決並負一切法律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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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秘書處得拒絕電視牆播放之申請:
(ㄧ)播放內容違背政策及法令規範。
(二)播放內容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
(三)曾一年內申請電視牆播放有違約紀錄。
(四)申請人有將租用權益轉借其他單位使用之虞。
(五)播放內容涉及政治選舉、抗議、抗爭、商業及純私人性質之廣
告。
(六)其他秘書處認定不適宜播放。
已核准且經使用者,如有違背前項事由之一者,或申請人之使用與
原申請之項目、內容不符者,秘書處應立即停止播放使用。
因前項事由致停止播放使用,申請人不得要求退回所繳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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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播放內容之變更(含內容變更、修正或停止播放),須於原預定第一
天播放日起算前五日以書面及影片送達秘書處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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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費依下列規定,相關費用如附表:
(一)申請人如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則免費提供播放。
(二)配合使用本府府前廣場播放者,依場地借用時間播放,每時段
收費一萬元。
(三)申請人為一般私人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播放影片,應於府
前廣場無舉辦活動時段始得申請,播放期間依一般申請時段,
每時段收費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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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秘書處取
消使用,其所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
未於前項規定期限通知者,繳納費用之二分之一無息退還,但不
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除已發生者或另議使用時間外,無息退還。
前項但書情形,申請人應於原因消滅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事
證,申請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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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秘書處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播放:
(一)違反第四點申請資格者。
(二)違反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八點播放內容規定及限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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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維護周邊環境安寧,免遭民眾抗議及環保單位取締告發,播放
音量應不違反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定,秘書處得視實際之情況為
最後之決定,申請人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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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所需申請書格式,由各權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