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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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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
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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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依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
二項規定接受補助或受委託之學校、民間機構或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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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動保處為辦理本辦法之獎勵,應成立評鑑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之審議。
二、評鑑事項之執行。
三、其他與評鑑有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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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評鑑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動保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動保處遴
聘動物保護、防疫團體代表或學者專家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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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評鑑小組委員有應迴避情事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
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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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評鑑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執行補助或受委託計畫之辦理成效占五十五分。
(一) 計畫執行:十五分。
(二) 計畫成果:二十五分。
(三) 計畫成果運用與貢獻:十五分。
二、執行補助或受委託計畫之組織管理占三十五分。
(一) 人力配置:十分。
(二) 業務管理:十五分。
(三) 設備配置:十分。
三、評鑑小組綜合考評占十分。
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應由動保處於評鑑六個月前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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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評鑑結果列等如下:
一、優等:總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總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總分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總分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總分數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評鑑結果為優等及甲等者,由動保處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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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評鑑結果列優等及甲等者,依下列方式獎勵並公開表揚:
一、優等:發給獎牌一面及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甲等:發給獎牌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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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費用由動保處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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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