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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31 04: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預付費用限時清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農會字第101002287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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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預付費用清理之績效,並避
    免預付費用帳載久懸、清理不易,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業務單位預付費用應力求避免,如確因事實需要,應以預算內及契
    約所規定或專案核准者為限,承辦人員應由正式編制人員為之,並應
    負限期清結之責任。
三、各項事務或業務必須先行預借款項執行者,應事先簽奉局長或授權代
    理人核准後,檢具原奉准簽陳(正本)及預付費用清單(一式三聯:第
    一聯支付聯、第二聯催辦聯、第三聯轉正聯)送會計室辦理。
四、各業務單位辦妥預借款後應儘速推展該項業務,業務辦理完竣後即辦
    理清理手續,除因特殊情形並經簽准延期者外,清理期限為事畢後一
    個月內。
五、會計單位定期或不定期提供預付費用逾期未清結部分,轉知業務單位
    依限清理。逾期仍未辦理清結者,業務單位主管應責由專人擬具清理
    方案及時程,簽會會計室等相關單位,依規限期清理,逾期仍未清結
    者,依疏失情形簽請議處。
六、承辦人員應妥為保管預借款項,如有發生各種意外或遺失者,或其他
    無法清結情形者,應負賠償責任,業務單位主管並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
七、承辦人員離職應將未清結預付款項簽奉核准後列入移交,並由業務單
    位主管指定接辦人員,並知會會計室;如因交接不清或未交接以致有
    無法清結情形者,應負賠償責任,業務單位主管並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相關規
    定辦理。
九、本要點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