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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辦理臺中市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經費督導評核實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民字第102002701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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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為督導、考核、管制福利互助經
    費支用情形,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特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
    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第三點及第七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規範對象係指臺中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四條參加互助
    機關之警察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及交通警察大隊。
三、作業流程:
(一)當事人向分局交通組、分駐(派出)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
      提出申請,再依陳報單送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業務單位)掛號
      收文辦理。
(二)分局每月彙報警察局一次;但件數逾六件時,得每半個月彙報一次
      ;如遇緊急或特殊原因,得隨到隨辦。
(三)警察局(民防科、保安科、犯罪預防科及交通警察大隊)收文後,
      依公文流程簽會會計室、秘書室辦理。
四、一般規定:
(一)參加互助機關每月應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之互助人,造具異
      動月報表,連同資料卡、申請書,於次月五日前送臺中市義勇警察
      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二)互助人負擔部分,由參加互助機關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十日前解繳互
      助會。
(三)互助金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一年內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
      傷病住院醫療互助,自出院次日起算。
五、督導考核:
(一)定期性:委員會(警察局民防科、保安科、犯罪預防科、秘書室、
      會計室及交通警察大隊等六個單位組成兼任)應每半年就各分局、
      交通警察大隊督導評核一次以上(督評項目表詳如附表一)。
(二)不定期性:遇有重大、特殊及臨時交辦案件,得隨時前往督導。
(三)相關督導及執行單位,視執行成效,每半年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規定辦理獎懲。
六、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函修正或補充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