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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消防勤務,特依內政部消
防署消防勤務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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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各單位消防勤務之實施,應依據本要點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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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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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勤務機關,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單位及規劃監督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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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轄區之劃分,應參酌地區特性、消防人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
及未來發展趨勢等因素,適當規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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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防分隊為勤務執行單位,負責該轄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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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消防大隊為勤務規劃監督單位或執行單位,負責規劃、指揮、管制、
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單位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勤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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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消防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關,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
導及考核,必要時對重點勤務,得逕為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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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大、分隊消防人員每日以至少保持七分之三以上人力在勤上班為原
則(以四捨五入法計算)(個案專簽奉核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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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依現有消防人力及轄區勤務特性需要,各大隊、分隊服勤方式原
則採勤二休二制,並定期檢討調整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如:春節
、原住民歲時祭等)不補休。專責檢查小組、山域事故人命救助編組
、搜救犬隊、專責救護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員之服勤方式依本
局各業管勤務執行計畫或相關勤務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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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
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原則為每日八時,外宿時段
自二十時至翌日八時。梨山分隊因轄區特性,勤務交接時間得為每
日十二時、谷關分隊勤務交接時間得為每日九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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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勤務執行單位因臨時執行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勤務編配者,服勤人
員應依上級命令服行之。遇有重大災害、搶救演練、教育訓練或其
他臨時事故得停止輪休,並得予二年內補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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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消防勤務種類如下:
(一)防災宣導:實施防災宣導。
(二)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執行單位內,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並得
實施動、靜態自主訓練、辦理業務等,以備災害發生時之緊
急出勤救災、救護、火災原因調查或臨時派遣勤務。
(三)消防安全檢查:包括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申報、防焰規制、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及二種、新增場
所查察等。
(四)水源調查:針對轄區內各種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搶救演練:演練項目包括體技能訓練、裝備器材操作訓練、
消防救災救護演練及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值班:由服勤人員於駐地值勤台、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指揮
派遣單位值守之,負責通訊聯絡、傳達命令、接受報案及維
護駐地安全。
(七)裝備器材保養:執勤項目包括試車、試水、試梯及其裝備器
材之保養、檢查。
(八) 支援災害現場應變:於災害發生時,奉派趕赴現場擔任指揮
官或幕僚之人員。
(九) 督勤: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為激勵工作士氣,指導工作
方法,維護工作紀律,考核工作績效,落實勤務執行,發揮
督察功能,實施各項督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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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勤務規劃監督單位對勤務執行單位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
服勤時間之分配等應依實際需要妥予規劃,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
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
神體力。
(四)維持適當機動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件。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六)在勤人力以能出動一車組及救護車之人力為原則(如有車輛報
停,即報大隊調配)
(七)勤務之編配及輪替服勤,依本局值宿規定,其二十二時至翌日
六時之值班勤務得改為值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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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勤務執行單位,應就轄區特性及消防人力、按日編排勤務分配表
執行之,並於前一日前陳報上級備查,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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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編排勤務分配表(如附件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單位扣除每日輪休、外宿、差假、補(特)休等之總人數,
以至少保持七分之三以上在勤上班人力為原則(以四捨五入法
計算);每日勤務表應能顯示單位人員當日勤休狀況。
(二)同仁不得以請假規避服勤,每人之勤務總時數應力求平均。
(三)分隊主管輪休、外宿、差假或補(特)休時,應指定適當人員
代理職務。
(四)服勤人員每日編配勤務以值班、防災宣導、消防安全檢查、危
險物品查察、水源調查、備勤、搶救演練及訓練、裝備器材保
養、火災原因調查及其他臨時勤務等。
(五)勤務分配表由主管(輪休時由代理人員)親自審核編配。
(六)勤務變更時應由主管(輪休時由代理人員)於勤務表內載明並
核章,未經主管核准,不得擅自塗改、變更。
(七)勤務項目得輪流互換,每人每日擔服各項勤務之總時數應力求
平均。
(八)轄區查察勤務應依當日勤務及轄區狀況等因素適當編排,每一
轄區每月應排定適當之查察時間。
(九)教育訓練或臨時勤務除依上級單位排定之行程辦理外,由各單
位視實際狀況排定。
(十)執行各項勤務時,如遇突發事故以救災救護任務為優先。
(十一)小隊長每日應服至少四個小時以上之勤務(備勤以外之勤務
種類),二十五人以上之分隊為應服至少二個小時以上之勤
務(備勤以外之勤務種類),當日代理主管之小隊長除外。分
隊有需帶班、重要、特殊之案件或專案勤務,應由小隊長以
上幹部帶班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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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規定
(一)分隊主管勤休變更,應填寫變更(停休)申請表(如附件
二),送大隊主管核准後實施,並列冊備查。分隊其他人員
勤休變更,由分隊主管核准後實施,並列冊備查。
(二)大隊長、副大隊長勤休變更或停休,應填寫變更(停休)申
請表(如附件二),送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陳核後實施。大隊
其他人員勤休變更,亦應填寫變更(停休)申請表(如附件
二),送大隊主管核准後實施,並列冊備查。
(三)各大隊採責任制,每日應至少有大隊長或副大隊長(或其代
理人員)一人在勤,各分隊每日應至少有分隊長或小隊長(
或代理人員)一人在勤為原則。
(四)外勤女性同仁自懷孕起並經提出申請,由各大隊自行調配人
力,於大隊或分隊,採週休二日,每日上班八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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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勤前教育
(一)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如下:
1.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隊為實施單位,由分隊主管主持。
2.聯合勤前教育:以大隊為實施單位,由大隊主管主持。
3.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由執
行單位主持。
(二)實施內容如下:
1.檢查服裝、儀容、服勤裝備及機具。
2.宣達重要政令。
3.勤務檢討及工作重點提示。
(三)勤前教育實施規定:
1.勤前教育由主管(輪休時由代理人員)主持。
2.基層勤前教育實施時間原則為每日勤務交接時間開始。
3.基層勤前教育實施次數原則為各分隊每日至少一次(例假
日得視需要舉行之),深夜勤人員得酌免參加。
4.督察人員得列席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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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督導及獎懲
(一)本局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
效,進行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二)重大災害、專案或特定勤務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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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