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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食在安心標章驗證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食藥字第103010185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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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辦理臺中食在安心標章驗證
    工作,促進臺中市食品業者衛生自主管理之落實,提升食品飲食之衛
    生與安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食品業者,限於本市經營下列行業之業者: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定義之食品業者。
    (二)其他商業主管機關所列之食品相關業別。
三、臺中食在安心標章(以下稱標章)之申請方式,採自主加入方式,惟
    申請之食品業者應具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攤販登記或依法登記有
    案者,但中央廚房如屬學校、醫療(長照)機構或依其他法規登記登
    記在案機構設置之供膳場所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公辦民營、公辦公營、自辦之學校、醫療(長照)機構或依其他
        法規登記登記在案機構之團膳,申請時,以各該機構(如;學校
        、醫療院所等)名義為之,負責人為各該機構負責人(如:校長
        、院長),評核地點為各該機構(如:學校、醫療院所等)製備
        團膳之場所。
    (二)團膳、食材業者必須進行農藥及動物用藥快篩檢測或簡易檢驗工
        作並有紀錄,落實自主管理工作。
四、申請標章驗證之食品業者,其各階段、作業環境、人員衛生管理之作
    業基準,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食品業強制實施食品安全
    管制系統準則(HACCP)者,則以之為基準)。其中食材、團膳業必須針
    對食品衛生標準、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動物用藥殘留量標準暨
    食品添加物限量標準等項目加強檢測強度及頻次,並紀錄留存備查三
    年,以落實自主管理工作,詳如「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食在安心團膳業
    食材自主管理基準原則」。
五、食品業者申請標章驗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
    (二)商業登記且已完成食品登錄系統或攤販登記相關文件影本一份,
        並加蓋負責人印章。
    (三)用水符合飲用水證明或自來水收費收據(中藥商免附)。
    (四)產品責任險保單影本(夜市除外)。
    (五)其他經衛生局依業別指定應附之佐證資料。
    前項申請,得向衛生局或經衛生局委辦之機關(構)為之。
六、衛生局及委辦機關(構)應於每年度計畫施行期間,經檢視驗證申請
    書及所附文件完備後,始受理申請,並依下列程序驗證作業:
    (一)衛生局每年得指定期間受理業者申請,現場評核時間之安排於受
        理評核期間採無預警現場評核。
    (二)評核小組組成:評核小組由衛生局、委辦機構(構)及專家學者
        組成至少各一人組成。
    (三)現場評核:就申請業者之人員、作業場所等進行評核。由衛生局
        派任之評核人員擔任領隊,負責評核之進行及協調。
    (四)評核報告結果:現場評核完成後,由評核小組依評核結果審議是
        否符合驗證標準,並告知申請業者。如業者對於現場評核結果有
        異議,可立即向衛生局要求重新評核,由衛生局安排重新評核時
        間,每年以一次為限。
    (五)驗證決定:由衛生局暨委辦機關就通過現場評核業者之資格、評
        核結果進行複核,經確認資格及評核結果後,得予以通過驗證,
        並核發臺中食在安心驗證證書。
    (六)追蹤查核:由衛生局稽查人員一至二人,針對已通過評核之食品
        業者進行不定期之查核,且必須於期限內完成食品登錄系統。
    (七)取得認證一年內至少追蹤一次,依追蹤結果審定保留或註銷認證
        資格。
七、前點第五款所定臺中食在安心驗證證書應記載項目如下:
    (一)驗證核發機構。
    (二)通過驗證食品業者名稱。
    (三)通過驗證食品業者地址。
    (四)驗證合格有效期間。
八、食品業者於驗證合格有效期間內得使用標章。
    標章驗證效力範圍不及於食品業者被查核地點以外之分公司、門市等
    分支機構,屬集團性之食品業者,應另就各分支機構,分別辦理標章
    驗證。
九、通過驗證之食品業者得將標章標示於其產品之包裝或容器之明顯處,
    惟標示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
    (一)標章得依通過驗證之食品業者自製產品之包裝或容器正面表面積
        大小按比例調整尺寸,其邊長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分。但因包裝或
        容器之限制,經衛生局同意者,不受邊長最小一點五公分之限制。
    (二)標章印製於包裝或容器及黏貼標籤,其下方應標註通過驗證年度
        ,其標註之字體應明顯易於辨識、顏色有別於標章背景顏色。
    (三)前款所稱標籤印製、使用不得逾標章驗證有效期間,惟連續通過
        驗證得繼續使用。
    (四)第二款所稱標籤之印製,通過驗證之食品業者應將其設計稿送衛
        生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十、食品業者於證書(標章)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主動備齊相關
    資料函文提報衛生局辦理變更申請:
    (一)機構名稱變更:應備妥變更後之廠商登記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
        業登記、攤販登記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變更:應備妥變更後之廠商登記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
        登記、攤販登記證明文件)。
    (三)機構地址門牌整編:應備妥門牌整編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其變更日為各款事實發生日。
    食品業者應提出變更申請而未即時提出,致衛生局公告資料與事實不
    符,而有損於業者利益者,其損失由業者承擔。
    公辦民營學校團膳於標章效期內,如有承包食品業異動者,自異動日
    起終止標章效期,繳回臺中食在安心標章,校方並應主動備齊相關資
    料提送本局重新辦理申請。

十一、通過驗證之食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停止使用標章三個月,
      並將標章繳回衛生局:
      (一)食品抽驗不合格者(非屬抽驗品項生產、供應廠商)(違反本
          款規定,於停止使用標章期間,須每月提供原抽驗不合格品項
          自行檢測及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定之認證實驗室檢
          驗證明文件,並經衛生局不定期抽查合格,始得於期間屆滿後
          恢復標章使用)。
      (二)經稽查發現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經限期改善
          者(違反本款規定,於停止使用標章期間,須提供衛生改善計
          畫書及每月員工教育訓練紀錄,始得於期間屆滿後恢復標章使
          用)。
      (三)第一款所稱『食品抽驗不合格者』,若經本局查察確認已依本
          局自主管理基準原則,具體落實衛生自主管理作業者,得免受
          停止使用標章三月之處分。
      通過驗證之食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標章,並應將標
      章繳回衛生局:
      (一)停止使用標章之業者屆期仍無法改善者。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衛生局之追蹤查核。
      (三)追蹤查核結果不符合規定者。
      (四)歇業。
      (五)營業場所變更致與通過驗證之地址不符者。
      (六)自願放棄驗證資格者。
      (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經本局裁處在案者。
      (八)其他重大缺失,經衛生局認定有損標章之精神者。
      因前項第五款情形而受廢止標章之食品業者,得於完成營業場所設
      置後,申請標章驗證評核。
      除依第二項第五款廢止之食品業者外,餘經本局廢止之食品業者,
      得於原因事實消失後,自次一年度起參與食在安心標章驗證評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