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08: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多媒體簡報及新聞發布室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新秘字第102000223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新聞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充分運用多媒體簡報及新
    聞發布室(以下簡稱會議室),並妥善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會議室之管理單位為本局秘書室(以下簡稱秘書室)。
三、會議室除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外,以提供本府各機關召開會議、研討會
    、講習或其他經核准之聚會為原則。
四、各機關申請使用會議室,應先於五日前向秘書室提出申請,並採先登
    記先使用之原則辦理。但遇特殊情形,秘書室得於各機關登錄使用日
    前一日註銷並優先調用。
五、登錄借用時間後,應按登錄時間如期使用會議室,如有異動或取消情
    形者,應隨時更正。
六、借用機關使用會議室前,應知會秘書室所需使用之設備並愛惜公物,
    請主辦單位勿任意在牆壁上張貼或釘掛海報。於使用後立即回復原狀
    及清潔場地,確實督導並告知與會人員禁止吸菸及嚴禁在會議室內飲
    食。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