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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外勤人員晉薪評比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秘字第108002327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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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為激勵外勤人員,增進工作效率,當較
    高薪資職務出缺時,由次低薪資職務之外勤人員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晉
    薪評比。
二、本要點所稱之晉薪指陞任較高薪資之職務。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指本局及所屬機關非正式編制內之公務員,而係實際
    從事本局公共設施之施工、修繕及養護工作之外勤人員或其他經局長
    核定之人員。
四、評比(分)項目如下:
    (一)年資分數占百分之三十自擔任本局及所屬機關外勤工作時起算,
        年資每滿一個月以一分計,未滿一個月者不列計分數,最高以三 
        十分為限。
    (二)考核分數佔百分之六採計最近三年考核成績,甲等得二分,乙等
        得一分,丙等不給分,最高以六分為限。
    (三)獎懲分數占百分之十八採計最近三年獎懲成績,嘉獎一次給一分
        ,記功一次給三分,記大功一次給九分,申誡一次扣一分,記過
        一次扣三分,記大過一次扣九分,最高以十八分為限。但獎懲結
        果有負分時,應倒扣總分。
    (四)證照分數占百分之三十六領有大客車或大貨車駕照者給二十五分
        ;領有機電、水電、特種機具操作者,每一證照加五分;領有其
        他與工作相關之證照者,每一證照加三分,最高以三十六分為限
        。
    (五)綜合表現分數占百分之十由局長就出缺職務需要、人員服務情形
        及學經歷等綜合評分,最高以十分為限。
五、外勤人員申請晉薪評比應填寫外勤人員晉薪評分表(如附表)後,送請
    各機關秘書室辦理評比。
六、各機關秘書室依第四點規定辦理評比後,提本局及所屬機關甄審委員
    會討論通過後,由局長圈定人選。
七、評比結果由各機關秘書室通知獲核定晉薪之人員,未獲晉薪者不另通
    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