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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車輛管理及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建秘字第113003174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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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管理使用要點第二點但書
    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指之車輛指供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
    關公務使用之各種車輛。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車輛管理權責如下:
    (一)本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之維修保養等相關業務由臺中市養護
          工程處統籌辦理。
    (二)除本局首長、副首長專用座車及所屬機關簡任首長公務座車或
          經首長指定之車輛由各機關秘書室負責外,其他車輛之管理及
          使用由各科(室、隊)負責。
    (三)公務車輛相關權責不明時,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權責機關
          或單位辦理。
四、本局及所屬機關各種車輛之使用及管理方式:
    (一)駕駛人應依當日派車單使用車輛,國定例假日或緊急狀況時,
          可先口頭指派工作,惟事後應補辦手續。
    (二)使用車輛應填寫行車紀錄表,逐日記錄駕駛人、行駛路線及行
          駛里程。
    (三)本局首長、副首長專用座車及所屬機關簡任首長公務座車無需
          填寫派車單,但仍應按日填寫行車紀錄表,並經首長或指定人
          員核章,作為核銷油料之依據。
    (四)各式車輛不得指派無合格駕駛資格之人員駕駛。
    (五)車輛使用前使用人應完成行車安全檢查,使用完畢後,應將駕
          駛前及行駛間之發覺情況合併處理,並停放於指定之停車場。
    (六)各車輛保管人或使用人,行駛車輛前往加油時,應索取收執聯
          ,送交該車輛管理單位,由車輛管理人員併同紀錄表按月送單
          位主管核章,次月十日前送交各機關秘書室彙整。
五、本局及所屬機關各種車輛保養及維修方式:
    (一)車輛應指定專人負責車輛保養及維護。
    (二)車輛應建立車歷登記卡,以一車一卡為原則,其保養及維護,
          應隨時登載,並指定專人負責記錄及保管。
    (三)車輛應定期送保養廠實施保養,並依規定時間完成驗車程序。
    (四)車輛管理人員,應注意車輛之維護,如需要維修應經各機關首
          長核准後始得送修。
    前項保養及維修流程如附件。
六、駕駛人除緊急情況外,非經指派不得任意使用車輛,並應於指派範圍
    (區域)內使用,違反者其所耗油料及過路費不予核銷,若發生意外事
    故概由駕駛人負責並追究責任。
七、車輛違反交通法規致受罰鍰處分時,其罰款應由駕駛人自行負擔。
八、車輛使用人或保管人,對車輛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如有遺失或損毀
    ,除因不可抗力或情形特殊之事由外,應負賠償責任。
九、各機關秘書室應依車輛行車紀錄表及加油之每月對帳明細表,按月造
    具各車輛油耗統計表陳核,另應每年辦理抽查作業。
十、各機關秘書室得將車輛集中至指定地點接受抽查核對,並將查核結果
    通知各單位。 
十一、車輛行車紀錄表應依檔案法所定之保存年限保存。
十二、本局及所屬機關租賃車輛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管理使用要
      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