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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17: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世界花卉博覽會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9009778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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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二○一八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
   (以下簡稱花博),特設臺中市政府世界花卉博覽會推動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核花博行政及營運相關事項。
    (二)審核花博營建工程之規劃及設計等相關事項。
    (三)審核花博交通控管相關事項。
    (四)審核花博之行銷宣傳事項。
    (五)審核花博藝文活動之規劃演出事項。
    (六)審核花博社會參與,結合全國各城鎮、社會團體、企業等參與各
        項活動事宜。
    (七)審核花博各展區、展館中長期發展計畫。
    (八)其他有關花博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四十五人至六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三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社會機構或企業賢達人士十人至二十六人。
    (二)本府各一級機關首長及主任委員指定之本府人員若干人。
    本會委員任期至花博撤展結束日止;由本府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其餘委員出缺時,得補行派(聘)。

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但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時,由該委員指派人員代理之,其中府內機關
    委員應指派該機關簡任級以上人員代理之;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
    派員列席。
五、本會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為之。
六、本會設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營運總部(以下簡稱營運總部),負責推動
    花博業務。
    營運總部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統籌花博業務之推動;置副執行長若干人,由本府或所屬機
    關簡任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協助督導花博園區業務。

七、營運總部設下列單位,其任務如下:
   (一)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辦公室:為營運總部幕僚單位;置執行秘
         書一人,秘書一人至二人,由本府簡任人員兼任,襄助花博業
         務之推動。
   (二)營運區部:視營運管理需要劃設分區,各置園長一人,並得視
         需要增置副園長、展(場)館館長、副館長若干人,由本府或所
         屬機關派員擔任,負責該區營運管理事務。
    (三)中心:依功能別,分設若干個中心,各置主任一人,副主任若
        干人,由本府或所屬機關派員擔任,負責辦理各中心花博業務。

八、本會為研商及推動花博各項執行工作,經主任委員同意,得另設各類
    專業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委會),諮委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
    員,由主任委員邀請產、官、學界代表擔任,並依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

九、本會、營運總部及諮委會人員等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出席人員得依中
    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
    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會、營運總部及諮委會等之幕僚作業,由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辦公
    室派員負責辦理。
十一、本會及營運總部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會決議事項推動所需經費,由各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