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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事務管理、健全內部事務
查核機制並提高行政效率,設本局事務工作檢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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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成員共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專門委員以上人員兼
任之,其餘委員四人,由本局就政風室、會計室各指派一人、秘書室
指派二人派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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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檢(查)核下列事項:
(一)出納管理之檢核。
(二)物品管理之檢核。
(三)財產管理之檢核。
(四)車輛管理之檢核。
(五)廳舍管理之檢核。
(六)文書處理之檢核。
(七)檔案管理之檢核。
(八)安全管理之檢核。
檢(查)核內容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
六、附件七
及附件八工作檢(查)核表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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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經召集人同意後,
指派其職務
代理人代理之。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
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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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年至少應對各類事務之管理檢(查)核一次,並檢討其執行
情形,由委員填具事務查核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八)陳報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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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依規定執行檢(查)核時,各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配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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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年度工作檢核結果,應簽報局長鑒核並存檔三年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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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務管理工作檢核結果,得分別予以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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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簽奉局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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