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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協助失業勞工爭
取合法權益並維持勞工基本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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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生活扶助之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五歲未繼續升學者除外,或實際居
住於本市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之兒
童及少年,且未獲政府所提供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
置,其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符合第五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一)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三)因父母雙亡、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遭遇重大傷病或因案
服刑中,以致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四)經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五)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六)其他經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
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前項第一款所稱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為符合本市法定中低收入資格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父母一方非自願性失業。逾兩年者需出具持續至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求職登記媒合資料。
(二)戶內兒童及少年患有重大傷病。
(三)父母一方患有重大傷病致無法工作。
第一項第四款倘判決結果為離異父母共同監護,且指定一方為主要照
顧並行使權益義務者,得由指定之一方提出申請。
受補助者之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但未提供實際居住本市之相關證明
者,視為未實際居住本市。
受補助者如因疾病無法就學者檢附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具有在家自學證明得以申請。受補助者於外縣(市)就讀國中、國小
者,需實際設籍並居住於本市;就讀外縣(市)高中(職)或特殊學校
需求者需設籍於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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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人每案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訴訟費用:
1、律師費:一人每案各審級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
五萬元為限。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同一事件而涉訟
之勞工人數在二人以上,其申請補助,應以集體訴訟方式為
之,二人每案各審級最高補助總金額為十萬元,三人每案各
審級最高補助總金額為十五萬元,四人以上每案各審級補助
最高為二十萬元。
2、裁判費與司法鑑定費:依法院各實際收取金額額度內酌予補
助。
3、保全程序者,最高補助三萬元。
4、督促程序者,最高補助一萬元。
5、強制執行程序者,依法院實際收取金額額度內酌予補助,最
高補助五萬元。
(二)撰狀費、存證信函費:
1、起訴狀、上訴狀、仲裁聲請狀或存證信函,每項費用最高補
助六千元。
2、同一案件如已申請本款補助(撰狀費、存證信函費),又再
申請前款訴訟費用補助第一目之補助,經審查合格者,應先
扣除本款補助金額後,再補助其差額。
(三)訴訟期間之生活補助:
1、請領訴訟期間生活補助經評估生活困難每次以二個月基本工
資為限,如再經評估生活困難者,始得繼續請領生活補助,
每人每年最長以補助四個月基本工資為限。但經法院判決確
定,事業單位應給付申請人訴訟、裁決期間工資者,應於受
領給付後三十日內,將原領之生活補助繳還。
2、生活困難參考指標:
(1)勞工本人須為家庭主要經濟負擔者。
(2)勞工本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個人所得低於臺中市政府主
計處所公布最近一年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
3、評估生活困難由審核小組參考上述指標並按個案事實核實認
定之。
4、同一事由,勞工本人已領取本局職業災害勞工慰助、生活及
子女就學補助之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或本局非自願性失業
勞工生活補助之生活補助時,不得再申請本款之訴訟期間生
活補助。
5、勞工本人如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經評估無正當理由而拒絕
推介工作者,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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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要點申請各項補助時應檢附申請書、領據、切結書、調解或協調
會議紀錄、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國稅局財產歸戶清單,並應按申請補助之項目,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
提出申請:
(一)律師費:
1、勞工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已同意將補助款項逕核
撥受委任律師之同意書及申請補助所涉勞資爭議之陳述意見
書。
2、經核准補助案件,受委任律師應於受核准補助勞工選定律師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局請款,並檢附下列文件:律師委
任狀、律師委任費收據正本、受委任律師郵局(或金融機構)
存摺封面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起訴狀影本、上訴狀影
本(第一審免附)及裁判文書影本。
(二)裁判費及司法鑑定費:起(上)訴狀影本、裁判費收據影本、法院
囑託醫療院所進行司法鑑定之鑑定函。
(三)保全、督促及強制執行費:執行費收據影本。
(四)撰狀費、存證信函費:律師代撰費用收據正本、起訴狀影本、上
訴狀影本(第一審免附)、仲裁聲請書影本及存證信函影本。
(五)訴訟期間之生活補助:起訴狀影本、上訴狀影本(第一審免附)及
裁判文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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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訴訟案件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二)依勞工之資力,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
勞工本人或其配偶個別月平均收入總計逾新臺幣(以下同)六萬
五千元;或扣除自用住宅後,勞工本人或其配偶個別資產總額
逾三百萬元,顯無補助必要。
(三)其他經審核小組認定顯無補助必要。
(四)同一勞資爭議事件及申請項目,申請人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
已申請並獲得勞動部、其他縣市政府、法律扶助基金會同性質
補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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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律師費、撰狀費、存證信函費之勞工,核准補助之次日起十日內,
得由本局公告之律師名單中選任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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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本要點訴訟費用補助(律師費除外)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
或法院發還後十五日內繳還,其繳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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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為審核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
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兼任,並置委員二人,由律師一人、學者專家
或公正人士一人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審核小組原則
上每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提早或調整之。
審核小組召集人或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其對於審理之案件,不得受任為訴訟代理人,並填寫審查
小組委員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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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 受補(捐)助同一案件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於申請書及經費結報時列 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機關審核。 如有特
殊情形須變更申請內容,應依申請程序並報經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
。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
付款項。 同一申請補助項目如向勞動部、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
申請補助有重複申請, 或發現有補助款項溢領及結餘款之情事,應
按補(捐)助比例繳回,申請案因故 無法執行時,除應依書面說明原
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本局得追回補助款。申請
人接受補(捐)助款後,應繳還金額或其他衍生收入,所產生之利息或
其他 衍生收入應併同繳回。但每年孳息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
,得免繳回。 應繳回之款項經限期繳回而逾期未繳回,本局得移送
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 署執行。 申請人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資料
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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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須書表格式由本局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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