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5: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對輔導登錄民間救難團體經費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消救字第 102001544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消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明確規範補助本局輔導之登錄
    民間救難團體之作業,依據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臺
    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之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臺中市轄區內依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登錄有案
    之民間救難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條件或標準:
(一)依第六點提出補助申請之民間團體。
(二)經本局或內政部消防署評鑑計畫選出之績優民間團體。
四、補助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民間團體辦理訓練之相關費用。
(二)民間團體購買防救災裝備器材之相關費用。
(三)對於第三點第二款績優民間團體之獎勵。
五、補助額度及運用:
    對同一民間團體每一年度補助一次;於計畫經費額度內補助,最高補
    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之民間團體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
      1、計畫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內容、參加對
         象、預計參加人數、經費來源、經費概算表及預期效益等事項
         。
      2、申請之民間團體經本市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書影本。
      3、申請之民間團體存摺帳戶封面影本。
      4、申請補助應檢附補助申請表(如附件)。
      5、其他相關經本局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二)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本局審核。如有特殊情形
      需變更計畫者,應報請本局核准後始可辦理。
      前項申請文件有所欠缺或不完整時,申請人應依限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本局得逕予駁回。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標準:
      1、計畫之必要性、目標及計畫效益。
      2、經費支用項目與計畫執行之合理性
(二)作業程序:
      1、本局依民間團體提報之年度計畫及補助申請表進行審查。
      2、獎勵第三點第二款之績優民間團體。
八、補助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經核定補助之民間團體,應將本局列為指導單位,並確實依計畫執
      行。
(二)各項經費原始憑證列支,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以及相關會計審
      計規定辦理。
(三)經核定之民間團體應依計畫專款專用並撙節開支。如涉及採購事項
      ,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補助經費結報時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
      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之金額。
(五)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併同補助經費所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
      收入,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臺中市政府市庫。
(六)年度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者,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而
      未執行之款項,應予繳回。
(七)經核定補助之民間團體留存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
      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
      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
      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八)經核定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檢附支出有關原始憑證,隨同月份會計報
      告送審計單位審核。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審計單位同意免附送
      有關憑證,由審計單位派員就地抽查。
(九)經核定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
      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補助事項之督導及考核:
(一)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本局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考
      核實際執行情形。
(二)受補助民間團體應依計畫覈實辦理,若計畫變更非屬不可抗力因素
      ,應於辦理前三日函報本局核准,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者,得撤銷補
      助。
(三)對於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內容,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
      將撤銷補助案,並收回已撥付之款項。
(四)如經發現未確實依第八點第七款辦理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酌減補
      助款,或對該民間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對於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核定補助之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或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等情
      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
      五年,或作為衡酌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辦理,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