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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臺中市(以下簡稱本
市)各垃圾處理場所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之執行
機制,使回饋作業益臻完善,依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
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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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於估算各垃圾處理場所次年度回饋金數額後通知各回饋區區公所
(以下簡稱區公所)依回饋金使用性質區分為資本門及經常門,並將資
本門及經常門之數額配合本市總預算期程函報本局納入預算編列。
各區公所應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提報次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書,經臺
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金運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
後,始得動支回饋金。
回饋金使用計畫有變更或新增需求時,各區公所得先提送變更或新增
計畫經本局核可後執行,再送交審議委員會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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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區公所應依該年度回饋金資本門及經常門之數額,分別檢附領據申
請預撥經費,本局一次整筆撥付全年度金額。
回饋金補助經費應專案列帳控管,執行時應依核定之回饋金使用計畫
辦理。
各區公所執行年度回饋金使用計畫,應於每月十日前提報回饋金執行
月報表(附表一)送本局備查。
各區公所應於四月十日、七月十日、十月十日、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送
垃圾處理場所回饋金執行情形表(附表二)至本局辦理預付轉正,並於
最後一次檢送時,一併繳回包含廠商逾期違約金及扣罰等執行剩餘款
。
各區公所應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以備審
計機關及本局派員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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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得組成考核小組,不定期派員抽查或查核回饋金使用計畫執行進
度、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並包括現場實地查核。
前項考核小組由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並由本局環境設施
大隊、秘書室、會計室及政風室派員共同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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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區公所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執行回饋金使用計畫,覈實支用
相關經費,經核定之計畫,應於年度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成,經核
准者得保留至後續年度使用。
各區公所得就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而未能於年度內給付經費之部分
,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辦理保留,並依本
市各機關申請單位預算歲出保留案件審核作業規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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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政府資訊公開化政策,各區公所每季應將回饋金使用計畫內容及
執行成果登錄區公所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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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項回饋金使用計畫應事先評估其可行性或規劃相關前置作業,以避
免發生計畫延宕或效益不彰之情事,如經審計機關查核發現缺失時,
應由受查核之區公所聲復並提報檢討報告及改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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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項回饋金使用計畫購置或製作之相關宣導品、活動舞臺背景、設備
及興建之公有建築物,應於適當之明顯位置標示「臺中市垃圾處理場
所回饋金補助」字樣,並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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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