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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50088740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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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路挖掘之申請

第四條 申請緊急性挖掘者,應於施工前先以電話、傳真、網路通訊或口
        頭方式通知建設局,並於開工後七十二小時內向建設局申請補辦
        一般性挖掘許可。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者,視為未經申請核准擅自挖掘道路。

 

第五條 申請計畫性挖掘許可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工程計畫、施工位置平面圖、道路橫斷面及管溝橫斷面圖各一式
        六份向建設局提出,逾期未申請者,該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請。
        建設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協商管線工程
        辦理方式及作業時程。

第六條 申請一般性挖掘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施工位置平面圖、
        道路橫斷面及管溝橫斷面圖各一式三份,向建設局提出。

第七條 為減少道路挖掘次數,公共管線之新設、更換、維修等工程應優
        先採用非明挖技術方式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