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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50088740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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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挖掘之收費

第八條 申請緊急性挖掘者,應於搶修完竣後,繳納道路挖掘附加路面修
        復費(以下簡稱修復費)。
        前項修復費如附表。

第九條 申請計畫性及一般性挖掘者,由建設局按附表核算修復費並一次
        收取,完工後按實作面積計算,多退少補。
        政府機關施作之道路工程、重劃區鄰接之道路工程或其他特殊情
        形經建設局核准自行刨除修復道路者,免繳納修復費。

第十條  採用非明挖技術方式施工並符合公路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第
          二款規定者,得經建設局核准免繳納修復費。

第十一條 修復費應設立專戶儲存。受委託之區公所代為收取者,由區公
          所繳入專戶。

第十二條 修復費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挖掘工程之路面修復。
          二、市區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
          三、道路人孔、手孔蓋升降、標線繪製等交通改善工程。
          四、各項代辦工程之管理費。
          五、辦理道路及交通安全維護管理所需設備費、業務費及人事
              費。
          六、其他有關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之維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