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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學校午餐健康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體字第105025875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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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展臺中市學校午餐工作,促進學
    校全體教職員工生健康,特設置臺中市學校午餐健康促進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校午餐健康促進興革事項。
(二)學校午餐健康促進之計畫、方案、措施。
(三)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午餐健康促進事項。
(四)學校午餐健康促進業務建議及諮詢事項。
(五)其他推展學校午餐健康促進之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四人
    ,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本府農業局副局長、本府衛生局副局長及本
    府法制局主任消保官兼任;其餘委員六人至十二人,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機關及所屬機關主管一人至三人。
(二)學校午餐工作績優現職人員二人至三人。
(三)相關家長代表及非政府組織代表人二人至三人。
(四)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體育保健科科長兼任,承
    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
    教育局派兼之。

六、本會每年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
    人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
    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之委員不克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及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