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稽查作業流程
一、稽查前作業程序
(一)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整各稽查權責機關所提報稽查日程表排
定稽查班次,各相關機關應擇派人員按表定時段出勤。
(二)聯合稽查人員應穿稽查制服或背心,並應佩掛識別證。
(三)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密件密封方式提供稽查標的予帶隊官,帶隊官於
稽查前始得拆封。
(四)稽查人員應備妥相關法規以供查詢。
二、稽查中作業程序
(一)由帶隊官集合稽查員及警察人員進入商家後,執行稽查前應禮貌表明
身分,並說明為例行性公共安全聯合稽查,請現場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配合執行。
(二)稽查人員應熟悉相關法令,現場處理態度應良好。
(三)請商家出示商業登記資料、營業場所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建物公共
安全、消防檢查等資料及提供發票章或店章、負責人年籍等資料進行
核對及現場稽查。
(四)由本府經濟發展局、都市發展局、警察局、消防局及衛生局等機關現
場各依權責查核後填寫稽查紀錄表,對於設施、店招、名片、價目表
、生財器具、營業行為等攝影或拍照蒐證。另針對影響治安等行業各
依權責分項予以評分。
(五)稽查後發現有違反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犯罪之行為者,本府
警察局應依法取締查處後填寫稽查紀錄表,並聯繫所轄分局接續偵辦。
(六)最後詢問商家負責人或工作人員有無意見及財物損失,請其於稽查紀
錄表簽名、蓋章或捺印,稽查紀錄表一份交業者收執,一份由本府經
濟發展局稽查人員收執攜回辦理後續查處。如遇有業者拒簽名情形,
則請所有稽查人員一起簽名,填列「拒簽」,以示證明。
(七)若遇有請託關說、贈受財物或飲宴應酬情事,除應當場婉拒,事後請
帶隊官依臺中市政府公務員倫理規範辦理。
(八)帶隊官職掌如下:
1、領取並保管當日稽查班表,請各稽查人員於密封件上簽名後拆封,並決
定稽查順序。
2、排除稽查過程所遇障礙,決定是否聯繫他機關協助或行政支援。
三、稽查後處理程序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應於稽核後三日內函送聯合稽查紀錄表並檢附公司(商
業)登記公示資料(商業登記抄本)至聯合稽查相關權責機關處理。
(二)查獲違反商業登記法及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本府經濟發展局依違規事實開立裁處書、繳款書後行文行為人。
(三)各權責機關接獲稽查紀錄表後,即依各該權管法令規定處理。
(四)未能確知負責人資料時先發函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如未查得負責人資
料則函請警察局協助調查後,再依上述查處流程辦理。
(五)本府經濟發展局應將稽查資料登錄特定目的事業管理系統建檔並填寫
工作日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