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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臺中市捷運文心北屯線機廠及車
站區段徵收案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權益,特依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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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列
為安置對象(以下簡稱安置戶):
(一)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於區段徵收公告
六個月前,已於該合法建物設有戶籍,且區段徵收公告時,仍設籍
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但基於事實需要,就未於其所有合法建物
上設有戶籍之所有權人,在不影響財務計畫及抵價地分配原則下,
經本府認定有居住事實者,得不受設有戶籍之限制。
(二)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範圍內經核定領取抵價地者。但安置
戶與建築基地所有權人非屬同一人,應經建築基地所有權人同意以
該建築基地之全部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供安置;如該建築基地所有
權人不同意提供抵價地權利價值時,得由安置戶提供非原合法建物
所在基地之其他自有或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大於或等於該建築基地之
抵價地權利價值供安置。
(三)每一合法建物,以安置一個建築單元為限。
前項安置戶於區段徵收範圍內有二棟以上合法建物,且非屬共同生
活型態者,得在不超過其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數量範圍內,配回數個
建築單元。另安置戶係二戶以上共用同一建物門牌且區段徵收公告
六個月前戶籍已分戶,且非屬共同生活型態者,得分別選配安置單
元。
前二項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居住事實之認定,由本府指定以切結或檢附
相關書件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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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安置土地分配之原則如下:
(一)安置方式:
由本府先選定安置街廓,供安置戶自行興建使用。
(二)安置街廓選定原則:
1、安置街廓以住宅區為限。
2、考量地域性、安置戶數多寡及其權利價值決定安置街廓數量及
位置。
(三)安置單元規劃原則:
選定之街廓依分配方向劃設,除街角地因退縮建築規定須另行規劃
外,其餘每一安置單元面寬原則為五公尺,但得視臨街寬度、街廓
深度及安置戶權利價值酌予調整。
(四)抵價地權利價值計扣方式:
1、安置戶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大於安置土地權利價值者,於其應
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內計扣安置土地權利價值,其剩餘之權利價
值,仍得參與抵價地配地作業。
2、安置戶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小於配回安置土地權利價值者,
其不足部分應繳納差額地價。
(五)安置戶如不依通知時間選配,視為放棄安置資格,但仍得參與抵
價地配地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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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置戶申請安置作業如下:
(一)本府通知被拆除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
(二)通知申請安置時,應敘明事項及準備下列文件:
1、申請書表及應備證明文件。
2、申請期限、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
(三)由本府收件審查後,如有文件不齊者,應通知其於期限內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視為放棄安置。
(四)經審查符合資格者,由本府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訂期辦
理抽籤分配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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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抽籤分配作業如下:
(一)安置戶抽籤方式規定如下:
1、安置戶應依本府指定通知時間、地點親自到場參加抽籤作業。
2、安置戶如因故無法親自到場參加抽籤時,應委託具有行為能力
之代理人代為抽籤,並備妥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委託
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人印鑑章、印鑑證明及委託書,到場參
加抽籤作業。
3、抽籤作業採公開方式,依本府受理申請安置之收件順序,由安
置戶自行抽籤或委託他人代為抽籤,以先抽順序籤(人序籤)
,再抽土地分配籤(地序籤)方式辦理。
4、安置戶死亡時得由繼承人推派一人,備妥繼承系統表、推派代
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參加抽籤作
業。
5、合併抽籤分配者,應由該申請合併抽籤之全體安置戶推派其中
一人為代表參加抽籤,代表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參加抽籤。
代表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場參加抽籤時,應委託具有行為能力之
代理人,並備妥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代表人身分證明
文件、印鑑章、印鑑證明及委託書到場參加抽籤作業。
6、安置戶經唱名三次未到場,亦未委託代理人或代表人代為抽籤
者, 視為未到場,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之監籤人員當眾代為抽
籤,安置戶不得異議。
(二)安置戶選配安置單元規定如下:
1、安置戶由本府依土地分配籤順序,通知各安置戶分梯次辦理。
2、安置戶應依本府指定通知時間、地點親自參加選配,如因故無
法親自到場參加選配時,應委託具有行為能力之代理人代為選
配,並備妥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印鑑章、印鑑證明及委託書,到場參加選配作業。
3、安置戶死亡時得由繼承人推派一人,備妥繼承系統表、推派代
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參加選配作
業。
4、本府將規劃之安置街廓及單元依序編號,安置戶得自由選配安
置街廓,並應依街廓配地方向(於安置街廓以箭頭表示)依序
選定安置單元,不得跳號。但遇有路沖土地時,得跳號依序選
擇非路沖土地。
5、安置戶經唱名三次未到場時,由次一順序安置戶選配。於當梯
次配地結束前,遲到之安置戶可向工作人員報到補辦選配作業
。但應俟依序選配之安置戶全部完成選配後,再按報到先後順
序選配。
6、安置戶未依訂定之時間、地點,到場選配安置土地者,得由本
府另擇期通知選配安置土地,但以一次為限。如仍未到場者,
視為放棄安置資格,但仍得參與抵價地配地作業。
(三)安置戶得於選配作業完竣後十日內,由安置戶雙方以書面方式向
本府申請互換安置單元,逾期不予受理。
(四)安置土地分配作業完竣後,由本府辦理公告三十日,並以書面通
知安置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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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繳納差額地價、產權登記及土地點交:
(一)繳納差額地價:
1、安置戶不須繳納差額地價者,由本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
產權登記。
2、安置戶須繳納差額地價者,本府視工程完成情形訂期正式函
文通知繳納,逾期未繳納者,於囑託辦理產權登記時,依法
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負擔
」字樣。
(二)產權登記方式:
1、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產
權登記於安置戶;但安置單元土地由他人提供者,產權登記
予提供土地之所有權人。
2、安置土地之權利價值,部分由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者,本
府依提供之權利價值比例登記共有。
(三)土地點交:
1、安置戶應依本府指定之日期親自到現場或委託代理人到場以
現況點交土地,並製作點交紀錄。
2、安置戶未按指定日期到現場點交,亦未委託代理人到場現況
點交者,自指定點交之日起,視為已點交並自負保管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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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提送臺中市區段徵收委員會審議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