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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民行字第111002772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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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鄰長之遴聘、解聘事宜,特訂定本
    要點。
二、里內各鄰置鄰長一人,鄰長為無給職,由里長就設籍並居住該鄰內成
    年且具服務熱忱之居民遴報區公所聘任之。
    鄰長任期二年一聘,二年期滿後重新遴聘,得連聘連任,受里長指揮
    監督,辦理里辦公處交辦及該鄰為民服務等事項。
    年齡之計算,以里辦公處遴報區公所之前一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
三、鄰長之遴聘,應於鄰長任期屆滿後三十日內,由里辦公處造具遴聘名
    冊陳報區公所核定,區公所應將遴聘名冊函報本府民政局備查。
四、鄰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里辦公處填具解聘理由書報請區公所核定
    後解聘: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
        罰金。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確定。
    (三)因案被通緝。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六)戶籍遷出各該鄰。
    (七)設籍但實際並未居住該鄰內或經警察機關通報為空戶。
    (八)鄰裁併、裁撤。
    (九)未配合執行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辦事項,有具體事實。
    (十)無正當理由未出席鄰長會議、鄰長訓練、里工作會報、里民大
        會、里基層建設座談會。
    (十一)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
          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前項各款事實發生一個月內,里辦公處未報請區公所解聘者,里幹
    事應將事實陳報區公所,區公所經核定後逕為解聘,並函請里辦公
    處重新遴報。
    里幹事應每三個月查對鄰長戶籍資料一次,有第一項第六款、第七
    款情事者,應知會里長並報請區公所解聘之。
五、區公所應將鄰長異動名冊於鄰長異動後次月五日前報本府民政局備
    查。
六、鄰長辭職應備具申請書經里辦公處報請區公所核准。
七、鄰長辭職、解聘或死亡者,里長應於出缺或區公所核定之日起三十
    日內依第二點規定遴報區公所補聘之,其任期至原鄰長任期屆滿之
    日止。
    鄰長於里長任期屆滿或重新改選時,應即離職,新任里長應於就職
    日起三十日內遴聘鄰長。
八、補聘之鄰長就職日,均為次月一日。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民政局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