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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建養字第1000029818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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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事件,建
    立執法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事件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法條依據

(市區道路條例)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

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1

(1)   未經許可擅自改建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可補辦手續,經書面通知限期補辦手續,逾期未辦理者。

第九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

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

處五千元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

(2)   未經許可擅自改建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不可補辦手續。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未遵期改善完成者。

第九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

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

處一萬元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

2

(1)   未經許可擅自在道路用地範圍內設置設施物或建築,可補辦手續者。

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

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書面通知限期補辦手續,並處三萬元罰鍰。逾期未辦理者,勒令拆除。

(2)   未經許可擅自在道路用地範圍內設置設施物或建築,不可補辦手續者。

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

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書面通知限期拆除,並處六萬元罰鍰。

3

(1)   未經許可擅自開挖道

路,可補辦手續者。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三十三條第一項

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書面通知限期補辦手續,並處四萬元罰鍰。

(2)   未經許可擅自開挖道

路,不可補辦手續者。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書面通知限期修復改善,並處八萬元罰鍰。

(3)   挖掘超過許可範圍,可

補辦手續者。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書面通知限期補辦手續,並處三萬元罰鍰。

(4)   挖掘超過許可範圍,不

可補辦手續者。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處三萬元罰鍰並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5)   未依許可期限,提前或

延後施工者。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處三萬元罰鍰。

處三萬元罰鍰。

(6)   經許可挖掘未於當日許可時間內施工並修復路面收工者。

第二十七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處三萬元罰鍰。

4

(1)   經許可挖掘,應分層夯

實之回填材料未依規分層夯實,或回填材料與設計不符者。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一次: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第二次以上者:處三萬元罰鍰,並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

次數之計算以同一工程在同一申挖區域,按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之次數計算。

(2)   其他經許可挖掘,未於

規定期限內修復道路或修復不良者(指施工範圍經開放通行之區域,有道路未封層,或已封層之道路呈波浪狀、凹陷、高凸、破損、埋設物未與面層接平)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                修復不良情形,

以目視量測變形程度高低差在零點六至五公分或未於期限內修復者:

第一次: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第二次:處三萬元罰鍰,並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第三次以上者:處六萬元罰鍰,並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

  次數之計算以同一工程在同一申挖區域,按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之次數計算。

修復不良情形嚴重者(經以量尺或以物品比對,其變形程度高低差超過五公分者),依前項裁罰加重一點五倍處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