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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政秘字第101000597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政風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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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民眾申請閱覽、
    抄錄或複製檔案之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如附表一
    )並敘明理由向本處申請。
三、本處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秘書室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由
    各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一)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
          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規定向秘書室辦理調案,並擬妥審核通
          知書併同審核表(如附表二)簽陳本處權責長官核示後通知申
          請人。
     (二)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
          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自受理
          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須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證之
          日起算。
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者,
    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核准閱覽之檔案,部份有應限制公開
    者,應僅就其可公開部分准予閱覽。
五、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至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並應出示審
    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
    處業務主管單位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處指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
    (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之
          。
    (二)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
          規定辦理。
     (三) 業務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
          單(如附表三)簽名。
六、本處受理檔案申請應用,除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一律在本處
    為之,並應當日歸還;閱覽人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予業務主管
    單位保管,不得攜出閱覽處所,應用影像系統者,則應完全登出作業
    。檔案閱覽完畢應予歸還,並由業務承辦單位點收或確認登出影像系
    統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閱覽人。
七、申請人閱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種情形者,本處得停止其閱覽檔案並紀錄之;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申請人閱覽檔案應至本處指定之處所為之。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
    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
九、申請閱覽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檔案管
    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台幣二十
      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四)繳納費用。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
      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台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由本處業務承辦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費後,至本處秘書室
   (出納)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十、檔案申請應用流程圖(如附表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