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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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敘明理由向本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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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本處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秘書室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由各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一)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
 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規定向秘書室辦理調案,並擬妥審核通
 知書併同審核表(如附表二)簽陳本處權責長官核示後通知申
 請人。
 (二)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
 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自受理
 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須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證之
 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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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核准閱覽之檔案,部份有應限制公開
 者,應僅就其可公開部分准予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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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至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本
 處業務主管單位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處指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
 (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之
 。
 (二)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
 規定辦理。
 (三) 業務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
 單(如附表三)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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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本處受理檔案申請應用,除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一律在本處為之,並應當日歸還;閱覽人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予業務主管
 單位保管,不得攜出閱覽處所,應用影像系統者,則應完全登出作業
 。檔案閱覽完畢應予歸還,並由業務承辦單位點收或確認登出影像系
 統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閱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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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申請人閱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種情形者,本處得停止其閱覽檔案並紀錄之;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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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申請人閱覽檔案應至本處指定之處所為之。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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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九、申請閱覽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台幣二十
 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四)繳納費用。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
 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台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由本處業務承辦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費後,至本處秘書室
 (出納)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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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檔案申請應用流程圖(如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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