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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處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之查(稽)核及管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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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財政部訂頒「土地增值稅稽徵作業手冊」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
心(以下簡稱財資中心)編印「財稅資訊處理手冊-土地增值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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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辦單位:各分局土地增值稅業務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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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單位:資訊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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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核單位:土地稅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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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人員
(一)承辦人員:承辦單位經授權之人員。
(二)指定人員:承辦單位指定案件接收之人員。
(三)查核人員:承辦人員所屬股長。
(四)稽核人員:土地稅科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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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詢及回覆作業程序
(一)承辦人員於受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
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應執行AVM501M「自用住宅通報查核維護
作業」通報財資中心查核是否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管理單位每日執行AVM503X「自用住宅回覆收檔」。
(三)承辦人員執行AVM504R「列印查詢回覆通知書」,查核是否適用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四)承辦人員將核定結果填註於「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查詢案件
回覆通知書」相關欄內,併同申報書等文件歸檔存查,並將核
定結果登錄AVM509M「回覆資料維護」上傳財資中心結案。
(五)承辦人員已核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案件,嗣後如有註銷
或更正,須執行AVM526M「自用住宅回覆異動簽核作業」,並經
承辦單位主管電子簽核後,再執行AVM524M「異動中心自用住宅
回覆資料」。
(六)承辦人員執行AVM511M「列印回覆查詢清單」,將土地增值稅自
用住宅用地稅率通報已結案件上傳稅務影像至財資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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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結案件之處理程序與內部查核
(一)管理單位每二週定期執行AVM514L「批次列印回覆資料未結案清
單」,並將該清單所列案件匯入線上表單管理系統,分案予指
定人員,再由該指定人員分案予承辦人員。
(二)指定人員應依據上述清單所列案件逐案催請承辦人員辦結,承
辦人員於線上表單管理系統填報處理情形及上傳佐證資料陳核
查核人員後,查核人員應於一週內完成簽核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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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內部稽核
(一)管理單位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底,執行AVM514L「
批次列印回覆資料未結案清單」,就該清單所列案件比對前揭
八、(二)承辦單位於線上表單管理系統回覆之「適用自用住
宅用地稅率未結案清單」,仍未結案之案件即應匯入線上表單
管理系統,分案予承辦人員清理;無未結案件者,則無須分案
。
(二)承辦人員於線上表單管理系統填報處理結果及上傳相關佐證資
料予稽核人員稽核,稽核人員應將稽核結果填註於稽核報告表
陳請局長線上核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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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理單位土地增值稅系統負責人每年四月底前透過線上表單管理系統
填寫MS-4-31應用系統程式需求暨賦稅資料庫資料複製管理申請表,
提出前一年度查(稽)核案件併同佐證資料之資料備份電子檔案需求
,於取得該備份電子檔後,依據MS-3-04媒體及備份管理作業說明書
,至「稅務管理/媒體帳管理系統」申請「NAS備份」,備份完成應一
併驗證備份資料內容,且保存五年;線上表單管理系統應保留當年度
及前一年度查(稽)核資料,以供內部業務檢查及財政部稽徵業務考
核等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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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作業人員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個人資料
保護法」及本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妥善保管、運用所取得之資
料,及善盡保密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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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查(稽)核人員發現查詢及回覆過程有異常情形,應會同政風單位
查明簽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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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查(稽)核過程中,查(稽)核人員如有發現缺失或建議事項,則
由稽核單位列管承辦單位限期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