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消秘字第101001692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消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民眾申請閱覽
    、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申請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
    並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本局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
    由各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一)業務承辦單位檢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
          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
          者,得駁回申請。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如有補正
          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二)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
          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並擬妥
          審核通知書併同申請審核表(如附表二)簽陳本局權責長官核
          示後通知申請人。
     (三) 本局檔案應用申請准駁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至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並應出示
    審核通知書、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
    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局指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之
          。
    (二)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
          規定辦理。
     (三) 業務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
          單(如附表三)簽名。
五、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
    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
    管檢察機關偵辦。
六、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吸菸、飲食、喧嘩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案之文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局網路系統。
  (七)本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
    遵守本局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申請人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用處所
    ,應將檔案交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保管。
七、檔案應用完畢,業務承辦單位應當場檢視申請人歸還檔案之完整性及
    是否有不當破壞情形,並依規定辦理調案歸還;如有污損、破壞等不
    當使用情形,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後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承辦
    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
    閱。
九、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業務承辦單位並經點收無訛後,業務承辦單位
    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
十、本局檔案開放應用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
    午9時至12時,下午13時至17時。
十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
      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繳納收費: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2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臺幣
          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四)繳納費
          用。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
          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50元。
    前項收費由本局業務承辦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費後,至本局秘
          書室出納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