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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1: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政字第1051100007號函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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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
    件,防範各項突發事件發生,確保機關人員、設施安全,依政風機構
    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局各單位對於所主管之業務發現陳情請願事件醞釀,應依情況
    發展,深入瞭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先期疏導化解,疏處無效應速
    完成通報及處置措施。
三、    主管單位接獲陳情請願預警資訊時,應速將具體案情通報局長並
    副知政風室,政風室接獲陳情請願預警資訊時,亦應迅速通報主管單
    位及局長。
四、    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由科長級以上主管接待處理,並得視
    陳情內容繁簡程度及現場狀況,引導陳情群眾派代表至機關內適當場
    所進行溝通,但應避免影響辦公。
五、    陳情請願民眾如要求會見局長時,主管單位應盡力疏導,必要時
    再轉陳民眾要求會見局長之意見。
六、    主管單位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避免與群眾發生衝突;
    與陳情請願代表進行協調時,應本諸業務權責,詳細委婉說明、全力
    協調,期使民眾陳情請願能在平和、理性下獲致圓滿結果。
七、    主管單位於處理結束後,凡情節重大者應速將處理情形陳報局長
    (格式如附表)副知政風室,並持續掌握後續發展,防範再次醞發。
八、    主管單位對民眾集體陳情請願事件,應視需要聯繫警察機關警力
    支援,防範衝突事件之發生。
九、    各相關人員如未能及時到場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致陳情請願
    事態擴大,並影響機關安全者,視情節輕重提報本局考績委員會研議
    予以懲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