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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低收入及寄養家庭學齡滿2足歲至5歲以下之幼童就學,解決家長經濟
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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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同居之家長
(以下簡稱請領人),得申請就學補助:
(一)設籍本市。
(二)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幼童本身為區公所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或經臺中
市政府轉介家庭寄養之幼童。
(三)學齡滿2足歲並就讀本市立案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幼兒園之幼
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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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金額為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
八千元。但就讀之幼稚園、托兒所、幼兒園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
情形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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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本要點補助對象者,請領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內,持全戶戶籍謄
本、低收入戶證明或寄養家庭合約書、繳費或註冊收據等文件、至就
讀之幼稚園、托兒所、幼兒園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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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領有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補助或身心障礙者子女、身心
障礙幼童學雜費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本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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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領人以不實之證明文件申請或重覆申領就學補助者,本局應即停止
補助並追回已領補助款,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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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