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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對性騷擾事件採取適當之預防
、懲戒及處理機制,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
治法第七條、性騷擾防治準則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規定,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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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及權勢性騷擾,係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及性
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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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應利用各項集會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及每年不定期舉辦或
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加強同仁有關性騷擾
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製作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於適當場所公告之。
前項教育訓練之實施對象如下:
(一)各級主管。
(二)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責人員或單位成員。
(三)前二款以外之本局員工。
第一項教育訓練,以各級主管,及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責人員或單位
成員為優先。
第一項教育訓練應規劃辦理之內容如下:
(一)性別平等知能。
(二)性騷擾基本概念、法令及防治。
(三)性騷擾申訴之流程及方式。
(四)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認識與事件之處理。
(五)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係。
(六)性騷擾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七)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事宜。
(八)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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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本局性騷擾事件之申訴作業程序,除首長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或
性騷擾防治法應分別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申訴或向臺中市政
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申訴者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本要點適用於行為人或被害人為本局員工之性騷擾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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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每年定期檢討其空間及
設施,並消除工作與服務場所內源自於性或性別之敵意因素,以提供
所屬員工及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與服務環境。
本局於知悉前項所屬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時,得採取下列處置:
(一)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二)避免報復情事。
(三)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四)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本局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
1、協助申訴人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協助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2、定期檢討權管場所空間及設施之安全。
3、依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
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工作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4、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醫療、心理輔導、法律協助
、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5、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
調查程序。
6、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
或處理。
7、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
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
1、協助被害人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
理。
2、定期檢討權管場所空間及設施之安全。
3、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4、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
提起申訴。
5、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6、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商協談、醫療、心理輔導、法
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本局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
,仍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本
局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第二項所定立即有效之
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本局於知悉性騷擾情形,即應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
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機關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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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依性騷擾事件行為人或被害人之身分別,分設受理性騷擾事件之
申訴窗口如下: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技工、工友、駕駛、業務助理、約用人員
及行政助理):
1、申訴窗口:秘書室。
2、申訴專線電話:(○四)二二二八九一一一轉五三九○二。
3、申訴專用傳真:(○四)二五二八一五○五。
4、申訴電子信箱:387250000G53943@taichung.gov.tw。
(二)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1、申訴窗口:人事室。
2、申訴專線電話:(○四)二二二八九一一一轉五三九四三。
3、申訴專用傳真:(○四)二五二八一五○二。
4、申訴電子信箱:387250000G53943@taichung.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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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設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
組)。調查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自正式
公務人員中聘兼之,其中小組成員之女性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
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
調查小組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做成決議,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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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申訴期間如下: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
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
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性騷擾申訴事件,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言詞提出。以言詞或電子郵
件申訴者,受理時應作成書面紀錄,並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
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前項書面、電子郵件或言詞作成之書面紀錄,應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機關
、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
號、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申訴人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時間。
(六)申訴日期。
申訴不合第二、三項規定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十四
日內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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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事件,經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撤回申訴或
依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視為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
申訴。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送社會局決定
不予受理或應續行調查:
(一)逾期提出申訴。
(二)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同一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事件,除權勢性騷擾事件外,任一方當事人
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社會局申請調解。本局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
獲知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社會局申請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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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調查小組接獲性騷擾申訴事件後,得進行調查,其調查原則及程序如
下:
(一)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
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
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
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
保密。
(三)調查小組調查性騷擾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
實施調查,於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給
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外,
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四)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不得令其對質
。
(五)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
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六)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
諮商協談、醫療、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
要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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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受理之申訴事件,其行為人及被害人均非屬本局所屬員工者,
本局除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外,並應於十四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
資料移送行為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雇主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但行為人不明者,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前項移送,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按適用法規副知臺中市政府勞
工局或社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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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事件,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至勞動部職場
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下稱通報系統)填報。
前項申訴調查結果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事實認定及理由。
(四)處理建議。
調查小組應就前項調查結果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
處理之建議,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至通報系統填報。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事件,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載明下列
事項移送社會局:
(一)性騷擾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證人與相關人士、被申訴人之申訴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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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局逾期未作成調查結果或當事人不服申訴調查結果者,得按其身
分依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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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有關人員,對於知悉之內容應負保密責任,不得
對外洩漏。違反者,應即終止其參與並由本局依規定懲戒及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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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迴避,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1、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
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有配偶、前配
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
者,應自行迴避。
2、前目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
前目關係但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處理、調查或
決議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
及事實,向申訴處理單位申請令其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
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3、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申訴處理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
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處理、調查或決議工作。但有急迫
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4、第一目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申訴人或被申訴
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訴處理單位命其迴避。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1、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於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
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
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2、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
避︰
(1)有第一目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3、前目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訴處理單位為之,並
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得提出意見書。
4、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於申訴處理單位為准駁前,應停
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5、調查人員有第1目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
避者,申訴處理單位應命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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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局各級主管以上人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
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
機關或本局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依前項停止或調整職務之人員,其案件調查結果未經認定為性騷擾
,或經認定為性騷擾但未依公務人員人事法令或其他相關法律予以
停職或免職者,得依各該法律規定申請復職,及補發停職期間之本
俸(薪)、年功俸(薪)或相當之給與。
本局局長之停止職務由臺中市政府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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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為本局所屬員工,其性騷擾行為調查屬實者,
本局應將調查結果依其身分別送交考績委員會或依臺中市政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考核要點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適用性別平等
工作法之事件,應至通報系統填報懲戒或處理結果。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結果應定期回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本局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
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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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法
院審理者,調查小組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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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局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
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
得予以解職、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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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作業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
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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