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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供應民眾農產品及提供農民運銷管
道,設臺中市豐原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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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公司經營農產品相關營業事項,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與臺中市豐原區農會共同出資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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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由股
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前項董事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且應至少
包含一名農村婦女。
前項農村婦女定義如下:
一、本市各區農會女性員工。
二、本市各區農會家政班辦理行銷農特產品或開發農產加工品
業務之婦女成員。
三、從事農業事務之婦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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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及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
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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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董事長
召集之。
董事會之決議,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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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各項規則及規章之審議。
二、年度事業計畫及預決算之審議。
三、分公司之設立、廢止之審議。
四、本公司場地變更、新建、擴充改善之審議。
五、總經理及經理任免之審議。
六、公司業務報告之審議。
七、財產處分之審議。
八、總經理提議事項之審議。
九、其他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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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公司置監察人二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由股東會就有
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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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公司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
二、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三、查核簿冊文件。
四、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五、其他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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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公司業務;經
理若干人,襄助總經理處理公司業務。總經理及經理均由董事會以
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任免之。經理之任免應先經總經理提名。
總經理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總經理指定經理一人代
理,未指定時由經理互推一人代理;總經理及經理同時請假或因故
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業務課課長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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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公司設下列各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業務課:掌理供應、承銷、農藥殘毒檢驗等業務。
二、會計課:掌理歲計、會計、內部審核等業務。
三、總務課:掌理總務、文書處理、出納、人事等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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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公司各課置課長一人,綜理各課業務,並置業務員、助理
員、雇員等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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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公司工作規則另定之,並報本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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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公司為因應業務需要,報經本府核准後,得設立分公司;
分公司之職員員額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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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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