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一般廢棄物之廢潤滑油分類、排出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環廢字第1000105321號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公告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家戶產生之廢潤滑油應交由機車行、汽車維修廠及加油站等所設置之廢潤滑油回收站進行回收。

機車行或其他非事業之廢潤滑油,應交由取得許可項目含廢潤滑油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清理機構,或交由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並應留存相關清除機構、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名稱及日期、數量等清除、清理、再利用資料三年,以供查核。

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廢潤滑油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並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