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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一規定
事項,有效管理及運用民間資源,辦理救助事業,改善貧困民眾生活
及因應本市重大變故或天然災害,特設臺中市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
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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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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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管理及運用本專戶,本府特設臺中市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運用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之捐募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三)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四)本專戶之管理及運用事項。
(五)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
(六)本專戶之經費支用核定權責事項。
(七)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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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四人。
(二)學者專家二人。
(三)工商企業代表三人。
(四)非營利組織負責人三人。
(五)宗教團體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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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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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局副局長兼任,辦事人員若干人, 由社會局內相關單位人員兼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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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政府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政府補助款為留本基金。但本府得就基金孳息部分運用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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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專戶之支出範圍如下:
(一)捐款指定用途事項。
(二)災害、重大意外事件慰問金:每案每人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三)災害、急難救助金:每案每人最高新臺幣三萬元整。
(四)本委員會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五)本委員會所通過之其他有關社會救助事業。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行政費用,本專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
以百分之八為限,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四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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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專戶支出作業程序如下:
(一)專案計畫:
1、計畫研擬:針對捐款指定用途事項或相關社會救助事項研擬
計畫。
2、計畫執行:專案計畫簽奉核可並提報委員會審議後執行,如
為因應時效可於執行後送委員會追認。
3、成果報告:計畫執行後報告成果並評估執行效益。
(二)個案救助:
1、個案來源:經由相關單位通報、轉介或社會局自行發掘個案
。
2、需求評估:經由社會局社工人員進行個案需求評估擬定處遇
計畫。
3、個案救助:由本府長官或社會局社工人員前往案家慰問並致
贈救助金。
(三)個案慰問:
1、個案來源:經由本府各級機關通報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之案
件,經市長或該機關首長批示慰問之個案。
2、申請表件:奉核之簽案影本及相關文件。
3、致贈慰問金過程中,若發覺案家因該事件導致生活困難,得
轉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申請救助金。但二者合計最高補助
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各項支出執行成果,配合專戶運用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進行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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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專戶在公營銀行設置帳戶儲存。但本金之定存得經本委員會議決寄 存於孳息收益較高之金融機構。 本專戶款項得經本委員會議決委託最近一年國際債信評比前十名,且 在國內設有分支銀行之金融機構操作管理。 前項委託以二年為限,期限屆滿後,管理績效良好者,得經本委員會 議決繼續委託。但操作管理績效不彰者,得經本委員會議決後,隨時 終止委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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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專戶以政府所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 應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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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年徵信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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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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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有關捐募事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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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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