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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市區道路管線工程統一挖補
業務,設置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
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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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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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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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管線單位、私人或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本府代辦管溝瀝青
混凝土路面修復費用。
二、管線單位、私人或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本府代辦管線埋設
及挖補費用。
三、政府補助收入。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相關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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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埋設及挖補工程費用。
二、代辦各類管線工程瀝青混凝土路面修復費用。
三、市區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費用。
四、孔蓋升降及標線繪製等交通改善工程費用。
五、前四款工程費用之間接費用及管理費。
六、臺中市挖路聯合服務中心所需設備費、業務費、運輸設備
費及人事費。
七、其他有關道路管理工作所需之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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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應在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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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
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公庫法、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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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臺中市政府主計處及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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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本府;其繳入款項
限供道路維護及養護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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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