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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推行客家文化有功人員表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客綜字第111000029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客家事務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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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客家文化傳承與發
    揚,表揚對推動客家文化發展,豐富客家文化多樣性,具有貢獻之卓
    越表現及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
    凡對客家語言、文史、文學、藝術、公共事務、海外推廣及文創產業
    等客家事務卓有成效者。

三、表揚類別:
(一)貢獻獎:致力於客家事務五年以上,對客家文化有卓越貢獻,其成
      就為社會所公認者。
 (二) 傑出獎:對以下各類客家事務之研究推廣卓有成效者。
      1、語言類:含客語研究及推廣利用等。
      2、文史類:含文史研究、保存及推廣利用等。
      3、文學類:含客家文學創作、編纂等。
      4、藝術類:含客家音樂、戲曲、舞蹈、演唱、雕刻、工藝創作等
          各類藝術創作等。
      5、公共事務類:含媒體傳播、客家行政、社區營造、社會公益(
          含人權、生態)等。
      6、海外推廣類:含海外客家文化及事務推展等。
      7、文創產業類:以客家文化為元素,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
          潛力,並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所稱之文化創意產業者
          。
 (三) 服務獎:參與客家文化事務各種服務表現優良者,曾擔任各類客家
      社團之負責人、幹部,曾擔任各類客家事務服務之志工(義工)者,
      工作熱心者。

四、表揚資格:
(一)貢獻獎:須具中華民國之國籍,不限族群、性別。
(二)傑出獎:須具中華民國之國籍,不限族群、性別,每人限參選一項。
 (三) 服務獎:須具中華民國之國籍,不限族群、性別。
      前項受推薦人,需設籍臺中市四個月以上,近三年內無判刑確定或通
      緝中者
    ,須經推薦程序,始得參加表揚。

五、獎勵名額與方式:
(一)貢獻獎頒給名額至多二名,得獎者各頒給獎座及證書。
(二)傑出獎各類獎項以一名為原則,得獎者各頒給獎座及證書。
(三)服務獎頒給名額至多二名,得獎者各頒給獎座及證書。
(四)各類獎項受推薦者如未獲評定得獎,得由評審小組多數決議從缺。

六、推薦方式:
    本獎項受推薦者人選由各機關或社團推薦產生,推薦者須為政府機關或
    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機構)或由外交部駐外單位及海外客家社團推薦
    ,並應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

七、推薦單位對受推薦人應先作素行調查,受推薦人如有不良紀錄者,請勿
    推薦。受推薦者資料送達本會後,由本會承辦單位就被推薦者相關資料
    進行檢核,資料未完備者,應通知限期補正,並於必要時做查核,以提
    供評審小組評審之依據。

八、評審方式:
    (一)由本會成立評審小組,主任委員兼召集人,主任祕書兼副 召集人,
        另由本會聘請市政顧問、本會委員七人擔任評審成員,評審會議由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評選出得獎名單。
    (二)評審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為評定決議。
    (三)本會遴聘之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評審小組所提得獎名單經本會確認後公告。

十、得獎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會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獎座及證
    書。

十一、本獎項以每二年辦理表揚一次為原則,受理期間為每年6月1日至6月
      30日止,各機關、社團應於受理截止日前,提報各推薦人選,檢具推
      薦表及相關證明送本會評審,本會將配合臺中市政府會議或相關客家
      活動,辦理頒獎事宜。

十二、本要點奉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