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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有財產之開發利用,設臺 中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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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編 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財政局為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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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市有非公用財產出售收入百分之二十撥入款。 三、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四、本基金土地開發權利金收入。 五、本基金財產出售及租金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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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取得土地之相關支出。 二、本基金土地開發相關成本費 用。 三、本基金財產出售及出租相關費用。 四、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五、投資具自償性市政建設所需之支出。 六、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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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在代理市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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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 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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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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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