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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為審議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 釘相關計畫事項,依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 規定,特設置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整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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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民政局或各區戶政事務所提送有關道路命名或門牌整編相關計 畫事項。 (二)提供民政局或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專業諮詢。 (三)出列席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公聽會或研商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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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民政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民政 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一人,由民政局就下列人員聘任: (一)本府建設局副局長。 (二)本府交通局副局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 (四)本府地政局副局長。 (五)本府文化局副局長。 (六)都市計畫領域學者專家。 (七)交通管理領域學者專家。 (八)土地管理領域學者專家。 (九)公共政策領域學者專家。 (十)語言文字領域學者專家。 (十一)臺中地區文史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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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民政局戶政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並置幹事若干人,辦理本委員會行政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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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戶政事務所提出道路命名或更名報請民政局陳轉本府核定時,或戶政 事務所提出門牌整編計畫報請民政局核定時,得召開本委員會進行審 查;另因業務需要,亦得臨時召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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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主持,召集人因故未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 人均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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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議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計畫案件時,主辦之戶政事務所應提送審文 件及歷次研商紀錄,並列席說明,必要時亦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或有 關機關派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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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計畫及其執行方案對都市發展施政有重大影響或 窒礙難行情形,本委員會得提出修正意見供民政局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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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事項,得邀請本委員會委員列席 提供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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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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