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之住宅應坐落於臺中市,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屋頂(瓦)防水、排水。 二、室內給水、排水等設施及壁癌處理。 三、地面(磚)、牆壁、樓梯(扶手)之修補。 四、衛浴、廚房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 五、門窗、床鋪、櫥櫃之修補汰換。 六、防滑措施。 七、住屋安全扶手設施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等。 八、其他居家無障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