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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建構完整
特殊教育支援系統,提供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相關支持服務,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
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設臺中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
資源中心、資賦優異教育資源中心及特殊教育網路及鑑定中心(以下
簡稱特教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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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教中心各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並得依業務需求置專業工
作人員、諮詢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除有特殊情形外,由本局就具特教中心業務專長
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聘兼之,並得支領兼職費。
諮詢人員,由本局就具特教中心業務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工作人員,由本局就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專業工作人員以
外之人員聘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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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教中心工作項目如下:
(一)行政推廣:
1、協助擬定全市特殊教育年度工作計畫。
2、協助辦理特殊教育課程、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個別輔導計畫
相關督導工作。
3、協助辦理特殊教育評鑑相關工作。
4、提供家長、教師及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諮詢服務。
5、協助辦理轉銜輔導與服務督導工作。
6、規劃辦理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以外之相關專業知能研習。
7、協助規劃辦理全市性特殊教育學生活動或相關融合教育活
動。
8、協助辦理其他特殊教育行政推廣相關工作。
(二)支持服務:
1、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申請審核及服務成效追蹤
作業。
2、協助辦理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申請審核及服務
成效追蹤作業。
3、提供輔具申請、評估、借用、審查、維修管理及媒合等服
務,並辦理相關教育訓練。
4、協助規劃辦理特教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
助理人員職前、在職教育訓練。
5、協助辦理其他特殊教育支持服務相關工作。
(三)鑑定安置:
1、規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工作。
2、規劃辦理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及相關研習。
3、蒐集及管理鑑定測驗工具。
4、協助辦理鑑定評估人員派案及調度。
5、辦理其他特殊教育鑑定安置相關工作。
(四)網路資訊:
1、辦理特教中心內部各項設備之採購及管理、維修。
2、管理特殊教育通報各系統及提供諮詢、教育訓練。
3、維護管理臺中市特殊教育相關網站及提供操作諮詢。
4、提供特殊教育相關統計數據分析及出版統計年報。
5、協助處理其他特殊教育相關資訊資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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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教中心專業工作人員,由本局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各款
條件者擔任:
(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二)符合特教中心業務專業需求。
(三)其他本局指定之條件。
前項遴選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局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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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教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
。任期屆滿前,本局應予考核;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任期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局得解聘(改派),不受前
項任期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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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教師經遴選通過,以部分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者,減授部分基
本授課節數。
專業工作人員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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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專業工作人員經聘任後,應參與與其任務相關之專業提升研習活動,
以精進專業知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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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者,由本局訂定考核指標,組
成考核小組,分別予以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依相關規定予以奬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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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教中心每半年召開工作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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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教中心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畫報本局核定;年度
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本局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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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特教中心相關之總務、會計等行政事務,由特教中心所在學校協助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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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特教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