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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之
出租、出售作業,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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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執行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捷運工
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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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指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參與土地開 發及辦理土地開發所取得登記之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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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之出租或出售,除第七點規定外,應以公開
招標方式為之。
前項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出租或作價提
供之方式提供公務機關或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使用,其計價由
主管機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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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年租金底價,為出租當年評定不動產總值與
年租率之乘積。
前項不動產總值由執行機關參照鄰近地區類似不動產市價及物
價指數擬訂,提經臺中市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審會)
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年租率由執行機關依使用用途參照
出租時鄰近地區類似不動產之市場租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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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之出售底價,由執行機關依土地開發公有不
動產開發項目(使用用途)、坐落地段、面積、區位、樓層、屋
齡、建築構造、市場發展潛力、鄰近地區不動產市價擬訂,提經
財審會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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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用途為住宅用途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讓售與配合捷運系統工程拆除自願放棄其他安置之合法建物所
有權人,其讓售上限面積比照國民住宅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讓
售價格應報經財審會審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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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機關依本要點辦理出租或出售業務,應於年度計畫結束後,編列 報表,並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編造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 增減表、分類統計表及財產目錄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