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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商店街區於春節期間辦理年 貨大街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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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本府 各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交通局:交通維持計畫之審核。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維護計畫之審核及稽查。 三、本府衛生局:食品衛生之稽核及輔導。 四、本府警察局:妨礙交通及違規車輛之取締。 五、本府消防局:災害應變計畫之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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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店街區,指依臺中市商店街區管理輔導自治條例規 定,核准設立管理委員會之商店街區及附表所列曾受經濟部或原 臺中縣政府輔導之既有商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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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年貨大街活動,指於春節前後二星期內利用商店街區 封街所舉辦之活動。活動期間超過春節前後二星期者,應申請經 發局專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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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商店街區管理委員會或第三條附表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 位)辦理年貨大街活動,應於舉辦活動一個月前檢附下列書件向 經發局提出申請: 一、活動企劃書:應包括申辦單位、承辦單位、活動主題、活動 期間、活動範圍配置、活動內容及流程、經費收支預估、攤位安 排與管理及活動人力配置。 二、交通維持計畫:應包括封街交通衝擊評估、交通維持及停車 管理、交通管制設施之設計、大眾運輸協調事項等。 三、環境清潔維護計畫:應包括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運、回 收作業及噪音防制事項等。 四、災害應變計畫:應包括道路消防栓周圍預留半徑一公尺之操 作空間,每防護點二十公尺內應設置10型ABC乾粉滅火器乙具之 配置圖、緊急應變小組編組(應包括通報、滅火、避難引導、安 全防護班等)及緊急應變教育訓練。 前項第四款緊急應變教育訓練,應於年貨大街活動前辦理完成。 年貨大街活動於經發局核定行人徒步區之封街時段內辦理者,得 免附第一項第二款之交通維持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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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年貨大街活動之交通維持計畫應提經臺中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 報或交通改善小組審議後,始得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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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主辦單位申請辦理年貨大街活動期間以三星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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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年貨大街攤位之設置,應確實依核定之活動企劃書內容辦理,並 應保留百分之五攤位免費提供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公益團體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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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年貨大街活動期間,主辦單位應於街區內廣設大型垃圾桶或垃圾 子車,並隨時派人清掃、清運垃圾,保持路面整潔及水溝之暢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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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年貨大街活動期間,舞台播音系統、擴音器及發電機之噪音防制 ,應確實依噪音管制規定辦理;夜間營業期間,不得妨礙鄰近住 家安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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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年貨大街活動期間,主辦單位應指派專人為聯繫窗口,遇有緊 急或不法情事時,應即時通報相關機關處理,並副知經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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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商店街區內公司、行號及攤販嚴禁販售非法商品,並應注意商 品、食品之標示及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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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年貨大街活動應由主辦單位投保總額新臺幣五千萬元、每一個 人傷亡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之公共意外責任及產 物損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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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主辦單位辦理年貨大街活動致損害第三人或公共設施時,應負 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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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年貨大街活動,主辦單位未依核定計畫辦理或違反本辦法及其 他法令規定者,經發局得撤銷或廢止其活動許可,並限期移除 。 主辦單位經經發局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活動許可者,三年內 申請辦理年貨大街活動,不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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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