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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及基金會計制度訂定或修正時,應檢附會計制度草
案或修正草案,函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稱主計處)核定。
前項會計制度草案或修正草案報送期限及數量,應依主計處指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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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計處收受前點會計制度草案或修正草案後,應會商審計部臺中市審
計處、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會計制度編造機關及各關係機關,審查會
計制度草案或修正草案。
會計制度編造機關應依會商結論辦理,送主計處核定頒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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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主計室訂定或修正臺中市和平區總會計及普通公務
會計制度時,應檢附會計制度草案或修正草案及該草案會商審計機關
與各關係機關意見,送主計處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