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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獎勵民間利用空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供公眾使
用,以改善交通秩序,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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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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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承租人及地上權人利用空地設置臨時路
外停車場,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停車場登
記證及闢建停車場各項工程之發票等相關文件,向交通局申請
獎助:
一、依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十條規定提出
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
二、具有十輛以上小型車停放格位,且供公眾使用不少於全部
格位之二分之一。
三、收費費率符合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規定。
四、交通局核發之停車場登記證上登載土地,於本辦法修正發
布前,未曾向交通局申請作停車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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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獎助金額為每一小型車停車位獎助新臺幣三千元,獎助
金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且獎助金額不得超過停車場
工程造價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小型車停車位,如需以機車停車位申請獎助者,以五個機
車停車位換算一個小型車停車位計算之,如不滿五格機車停車
位者,無條件捨去,不計入換算。
每一停車場以申請一次為限,且補助格位數以開放公眾停車之
格位數數量計之,未開放供公眾使用者,不予獎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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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獎助資格且不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三十三條之一之民間路外停車場,依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
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增設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
(以下簡稱親子專用停車位),每設置一親子專用停車位,獎助
新臺幣六百元。
前項獎助設置親子專用停車位之臨時路外停車場,汽車總停車
位數未滿二十五個不予獎助;汽車總停車位數二十五個以上未
滿五十個者,獎助部分以設置一個親子專用停車位為限;汽車
總停車位數五十個以上者,獎助增設部分以汽車總停車格之百
分之二換算後,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之計算值做為獎助增設格
位數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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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獎助經交通局核准並取得停車場證後二年內,不得將停車
場移供其他用途。但停車場免費供公眾使用者,其期間得縮短
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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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經交通局核准獎助之臨時路外停車場,於核准後二年內,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交通局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交通
局得廢止之,並追繳已發給之獎助金:
一、未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
二、未依核准費率收費。
三、未經核定減少停車位。
四、取消增設之親子專用停車位。
五、變更使用。
六、停止營業。
前項各款情形,因政府需用土地、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所
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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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助,以提出申請之順序核發,至當年度編列預
算科目費用用罄為止,當年度預算用罄後申請者,不予受理,
且無次一年度優先獎助之權利。
前項編列預算科目費用,當年度預算未獲核列,則當年度申請
獎助者,不予受理,且無次一年度優先獎助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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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交通局得依第三條申請人之申請,審酌停車場之規模及實際停
車需求後,於周邊服務半徑二百公尺範圍減設、廢止路邊停車
位或劃設禁止停車標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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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交通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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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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