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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細則依娛樂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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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娛樂稅之徵收,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
方稅務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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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娛樂稅之代徵人如下:
一、舉辦娛樂活動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之機關、學校、公營事
業機構、社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待所、俱樂部
等之負責人或經營人。
二、電影、戲劇、歌唱、舞蹈、說書、魔術、夜總會、馬戲、
高爾夫球、音樂演奏、技藝表演、競技比賽及其他提供娛
樂設施供人娛樂出售票券或收取代價之營業人或舉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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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技藝表演,指大鼓、彈詞、雜耍、口技、溜冰
、相聲及各項特技等具有娛樂性之表演;所稱競技比賽,指各
種球賽、游泳、武術、射擊、賽車、賽馬等具有娛樂性之比賽
;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指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
、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視聽視唱(卡拉OK、KTV、MTV)
、動力飛行器、水舞、氣墊船、賽車場、人工海浪、漂漂河、
漆彈射擊場、電動彈珠台、抓娃娃機、電動搖搖馬、電動搖搖
車及其他具有娛樂性質之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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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經常舉辦娛樂活動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之機關、學校、公營事
業機構、社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待所、俱樂部等,
不論在任何場所舉辦,均應依法負責代徵娛樂稅,並辦理娛樂
業登記,領用娛樂票券。其臨時舉辦娛樂活動者,依第十一條
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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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代徵人應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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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地方稅務局對於娛樂稅代徵人代徵稅款情形,應派員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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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娛樂稅代徵人應於發售娛樂票券時代徵娛樂稅,並於娛樂場所
顯明處牌示票價,其另以年費、季費、月費、包場費、茶資或
其他名目收取費用者,亦應於收取費用時代徵娛樂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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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娛樂業因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者,得由地方稅務局核
定為查定課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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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由地方稅務局調查其實際營業狀況,查定
其代徵稅額後,按月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娛樂業者,娛樂
業者應於次月十日前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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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臨時舉辦各種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在任何
場所舉行,其代徵人應於舉辦前,持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演、映之證件,向地方稅務局申報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
其自行印製之票券,應按順序編號,標明價格及內含代徵娛
樂稅字樣,申請地方稅務局每五日驗印核發一次,並核算代
徵稅額填發繳款書,交代徵人持向指定公庫繳納。演、映結
束後十日內,代徵人應將剩餘票券繳銷,逾期視為全部發售
,照數計徵娛樂稅。如係發行無償票券而收取包場代價或變
相換取代價者,代徵人應將所收價額據實申報,由地方稅務
局發單通知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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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合於本法第四條規定免徵娛樂稅者,其演、映負責人或舉辦
人,應於舉辦前持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演、映之證件,
向地方稅務局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其發售之票券應按順序編
號,並標明票價及不含稅款字樣,於演、映前申請驗印。
演、映結束後規定期間內,其負責人或舉辦人應取具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其門票或代價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
之證明或取具領受機關之收據,連同所造具之收支對照表,
送經地方稅務局查符後,核准免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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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納稅
保證,所提供之擔保,除提供現金保證外,準用稅捐稽徵法
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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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申請免徵娛樂稅之負責人或舉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負
責繳納應徵之全部娛樂稅:
一、合於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機關團體申請核准
舉辦之娛樂活動,其全部收入非全部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二、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作為救災或勞軍之娛樂活動
,其必要開支超過全部收入百分之二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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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其娛樂票券票價之訂定、調整,代
徵人應於訂定、調整前申報地方稅務局備查。其未經申報擅
自提高票價出售,而以原低票價報繳娛樂稅者,以匿報稅款
論處。
舞廳或舞場入場券之票價,由地方稅務局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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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其招待券,除依其他法令提供者外
,按有價票券張數百分之三搭配。每月搭配量以上月售票數
為依據,地方稅務局應逐張驗印,於當月十日前核發,限於
當月內使用,逾月作廢。但臨時舉辦有價娛樂活動者,得搭
配百分之五招待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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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其娛樂票券之銷存,應設置專冊按
日登記其各項票券原存、領用、銷售及現存數量,造具實銷
票券清單,載明實銷票券張數及其起訖字軌號碼,並按月填
具票券銷存月報表,於次月十日前送地方稅務局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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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次月份之娛樂票券,得於本月請領
。但娛樂稅代徵人逾期未繳納稅款者,除依法處罰外,停發
娛樂票券及追繳已領未用票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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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實施自動報繳設有固定座位之娛樂業,均應憑票對號入座,
按座位分布情形製成座位銷號表送由地方稅務局編號驗印後
使用。於出售票券時應按票券種類分別以不同符號在座位銷
號表上逐一註明,並與票券銷存月報表同時繳交地方稅務局
稽核。
前項娛樂票券,代徵人應按字軌票號順序出售,並在票券上
填明日期、場別、排次、座號,交娛樂人持憑撕斷入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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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得使用地方稅務局統一印製或自行
印製經驗印之娛樂票券,發售娛樂人持憑入場。
前項娛樂票券存根聯,應由代徵人保存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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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娛樂稅代徵人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扣領之獎勵金,應於報
繳稅款當時為之,不得累積若干期一次扣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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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代徵人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者,地方稅務局
應追繳當期已扣領之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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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加徵滯納金,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二十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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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