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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學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中字第1120033514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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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頒布「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
    自習實施原則」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學生充分利用假期,充實生活內涵
    ,促進身心健康,及利用學期中課外時間在校實施補救教學,擴大學
    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三、臺中市各國民中學得規劃辦理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學生以自由參加
    為原則,並應經家長書面同意。
四、活動時間如下:
   (一)寒假學藝活動:實施時間以上午為限,不超過二週,總時數四
         十節為上限。
   (二)暑假學藝活動:實施時間以上午為限,不超過六週,總時數一
         百二十節為上限。
   (三)課 後 輔 導:學期中於每週一至週五實施,每日放學後下午四
         點至五點間實施為原則,最晚不得超過下午五點三十分。
五、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活動,教學內容以補救教學為主要教學內
    容,不得教授新進度;寒暑假課程應輔以多元藝能教學並商請專業師
    資授課。各校得視需要依下列內容自行規劃:
   (一)補救教學。
   (二)學習指導。
   (三)藝文活動。
   (四)科學活動。
   (五)童軍活動。
   (六)康樂活動。
   (七)多元文化體驗活動。
   (八)其他學生需要之各項相關活動。
六、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之師資,各校得視需要外聘。
七、寒暑假學藝活動表現與課後輔導表現不列入學期成績計算。
八、經費之收支依據下列規定處理:
   (一)考量各區家長經濟條件差異性、學校自主性並顧及學校收支平
         衡,收費標準以採彈性計費、實收實付、取之於學生用之於學
         生為原則,國民中學學生每生每節收費標準訂為十六元至二十
         四元;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學生每生每節收費標準得
         依實際授課時間彈性調整之。各校並依學校規模大小、教師編
         制、課程需要,並考量社區特性、學生參加意願、減免學生數
         等,召集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共同訂定每位學生每節收費額數
         ,乘以實際上課節數收費。
   (二)開班人數:班級學生人數平均以不超過教育部頒訂班級人數為
         原則。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學生,免繳納費用。家境清寒學生減免費用
         由學校訂定。
   (四)經費之開支包含鐘點費及行政費(含水電費、人員加班費、設
         備修繕費、導護誤餐費),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上
         限。
         1、教師鐘點費:教師授課鐘點費四十五分鐘四百五十元,高
             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教師授課鐘點費得依實際授課
             時間彈性調整為授課鐘點費五十分鐘五百元。
         2、收費不敷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3、課業輔導費收入支付鐘點費及行政費後結餘,可支應學校
             教學相關之事務費及設備費。
   (五)學校收費應開立收據,並應納入學校會計,以代收代付款方式
         處理,應本取之學生,用之學生,與教學活動相關,專款專用
         為原則。
   (六)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或課後輔導,學生中途因故無法繼續
         參與活動,各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1、開課前申請退費者,全數退還。
        2、開課後,上課節數未逾課程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三
            分之二。
        3、開課後,上課節數逾課程三分之一,未逾課程三分之二申
            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一。
        4、開課後,上課節數逾課程三分之二申請
            退費者,不予退費。
   (七)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行政費中之人員加班費,實際參與工作者
         始得支領,且必須留校至當日活動結束,其參與活動之天數由
         各校依工作需要自行分配。
九、本府教育局對各校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後輔導實施,應進行不定期
    訪視,以督導正常教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