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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受理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執行拍賣土地案件,依據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暨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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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分局土地增值稅承辦人員,接獲執行機關通知,應將查欠會辦單送請 地價稅、房屋稅承辦人員查核欠稅資料(隨到隨辦),於七日內完成查 定土地增值稅,函覆執行機關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稅 款,副知分局參與分配承辦人員(含查欠會辦單及繳款書)及地政事務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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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分局參與分配承辦人員應就代扣稅款函件列管,持憑領受參與分配款 繳納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逾六個月未分配案件,應主動聯繫 執行機關配合辦理完稅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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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土地增值稅承辦人員,須註記土地卡異動資料,並寄發輔導函通知土地 所有權人(農業用地併請通知拍定人)申請稅捐減免。應納土地增值稅 金額微小者,得視業務狀況,暫免寄發輔導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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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下列案件免予寄發輔導函: (一)免稅案件。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為法人案件。 (三)非農業用地或地上無建築物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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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輔導函應以雙掛號郵件寄達當事人或採送達證書方式由郵政機關辦理寄存 送達;對於無法依前段規定送達之案件,應辦理公示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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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與法院分配後,再行申請減免者,有溢繳土地增值稅款,應退請法院另 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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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辦法實施前因無法送達或寄存送達案件,須清理之;個案應納稅額在新 臺幣十萬元以下案件,得暫免寄發輔導函,遇有申請減免者應專案審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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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訊科應於單月產出前二個月(一、三、五、七、九、十一月)法拍土地 清單,送業務單位查填有無送達輔導函,並將回證影印附清單,由主辦 人員列管;股長平時抽核督導,財產稅科人員每年抽查乙次。 稅務管理科參與分配完稅資料配合實施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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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度成績優良人員,得擇優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 標準表規定陳報敘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