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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市立中等學校之學生參與國際交流,培養世界觀並加強國際友誼,以推動國民外交,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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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市立中等學校之學生,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為國際交流學生: (一)就讀本市市立國中二年級以上學生。 (二)學業成績為全班前百分之五十,品德優良、具備才藝者。 (三)外語能力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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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市各市立高級中學應輪流協助辦理國際交流學生活動,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前往國際交流學校之選定。 (二)本市國際交流學生之甄選。 (三)隨行教職員之遴選。 (四)國際交流學生食宿、交通之安排。 (五)國際交流學生之學習課程及參訪活動之安排。 (六)國際交流學生其他事務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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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際交流學生所需費用,由學生自行負擔,但本局得就學生及隨行教職員前往國外來回機票及活動期間之食宿、交通、保險等支出酌予補助。 前項補助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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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市國際交流學生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撰寫心得報告交由承辦學校併同辦理成果報告,送本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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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辦學校辦理國際交流學生活動,有需委託旅遊機構或遊學代辦時,應選擇信譽良好之合格業者,並簽訂契約及辦理旅行平安保險。 |